关于征求《济南市章丘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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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为推动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和《济南市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南市章丘区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实施细则(试行)》。现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4日下午4点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
1、联系人:周 明
2、联系电话:0531-83327302
3、电子邮件:jnzqnyjszzx@jn.shandong.cn
4、登陆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网站,通过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中提出意见。
5、来信请邮寄至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
附件:济南市章丘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实施方案(试行).doc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济南市章丘区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
退出农村权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和《济南市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权益,主要包括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使用权以及集体资产股权等三项权益(以下简称“三权”)。
本细则所指“三权”的转让退出前提均为进城落户农民自愿;转让的受让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退出的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为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不得强制农民“三权”相互关联退出。退出其中一项或两项权益,不影响依法享受其它权益。
第四条 进城落户农民“三权”转让和退出应当在镇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三权”工作由市级统筹协调,区级指导推动,镇村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街道(镇)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机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指进城落户农民以户为单位丧失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范围分为部分退出和全部退出。部分退出的,退出农户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并同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内容;全部退出的,退出农户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退回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应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户利益不受损的原则。
第十条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目前以从事二、三产业为主,已部分或完全脱离农业生产;
(二)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应承担的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
(三)已办理养老保险;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完整、清晰,不存在抵押、担保、冻结、查封、纠纷等情况;
(五)家庭内年满 18 周岁成员一致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退出农户应提前6个月持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填写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表,家庭内年满 18 周岁成员全部签字认可。
(二)收到退出农户退出申请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并报街道(镇)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街道(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合格的进行备案,不合格的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说明理由。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通过审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退出协议》,并报街道(镇)备案。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符合退出条件的农户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补偿金列支渠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自愿退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第三章 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和退出
第十三条 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转让指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城镇有稳定住所的农户将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其他农户。
转让行为完成后,出让方不得再重新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但保留宅基地受让权。
第十四条 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转让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转让申请,申请中须明确转让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出让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镇宅基地管理机构等审核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不同意该转让行为的,应于收到书面申请后 5个工作日之内向出让方书面说明情况。
(三)经审核通过后的转让行为,街道(镇)宅基地管理机构作好登记。应出让方要求,出让行为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一并做好交易信息发布、受让方审查确定、合同鉴证、资料备案等工作。
(四)出让方、受让方签订规范的转让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镇)宅基地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转让合同包含的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使用权转让期限等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
第十六条 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退出(以下称“宅基地退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宅基地资格权退出:即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但实际未取得宅基地的农户,将其宅基地资格权永久放弃的行为。
(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即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按政策要求已不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权的农户,将其宅基地使用权永久放弃的行为。
(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退出:即农户永久放弃所具备的宅基地申请资格和实际已取得的宅基地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宅基地退出应统筹考虑村庄发展需要、集体财力等因素,坚持稳慎推进、量力而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强制组织实施。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探索连片退出、房屋使用权整村流转等宅基地退出具体实现路径。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退出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发动、筹资支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除复耕及修缮利用等工作;街道(镇)是宅基地退出的责任主体,负责宅基地退出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等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退出的管理和改革等工作。
第十九条 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退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或资格权、使用权,但目前以从事二、三产业为主,已部分或完全脱离农业生产;
(二)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居住条件且已办理养老保险;
(三)退出宅基地相关权能完整、清晰,不存在抵押、担保、冻结、查封、纠纷等情况;
(四)家庭内年满 18 周岁成员一致书面同意;
(五)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退出协议。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退出农户签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协议并给予补偿。
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的,可通过资格权换股权、换货币等多种形式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方式标准由退出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不超过政府公布的片区基准地价与农户协商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参照当地拆迁征收标准或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补偿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政府公布的片区基准地价与农户协商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参照当地拆迁征收标准或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不同退出方式及相应补偿标准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退出可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入股分红等方式对退出农户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退出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退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户申请。退出农户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以下材料:
1.经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自愿退出书面申请(家庭内年满18 周岁成员应全部签字认可);
2.宅基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
5.《永久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级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农户退出宅基地的状况、面积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核实通过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签署意见上报街道(镇);核实不通过的,退回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镇级审查。街道(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建立宅基地退出台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说明理由。
(四)协商订约。街道(镇)审查通过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农户就退出宅基地补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在街道(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宅基地管理机构指导下签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协议》,并分别报街道(镇)、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处置地上附着物。宅基地退出农户要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和宅基地交接。涉及房屋拆除的,可由退出农户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拆除费用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六)兑现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协议约定向退出农户支付宅基地退出补偿费用,补偿金列支渠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三条 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应依法优先用于保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增宅基地需求,其次是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开发利用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转让。
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退出后,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鼓励随子女入城老人、公职人员以及常年闲置农房所有者,采取适当形式退出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指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城落户农民可将其享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在一定期限内或长期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转让集体资产股权的农户应满足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或已办理养老保险等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城落户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转让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不同意该转让行为的,应于收到书面申请后 5个工作日之内向出让方书面说明情况。
(三)经审核通过后的转让行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一并做好交易信息发布、受让方审查确定、合同鉴证、资料备案等工作。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规范的转让合同,村集体和街道(镇)备案。
第二十八条 转让合同包含的股权、价款、支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等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转让期限内,出让方不得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增加或重新申请集体资产股权。
第二十九条 转让行为的受让方通过折股量化、转让、购买、继承等途径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超过本组织股份(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三。
第三十条 集体资产股权退出指农户永久放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的分配权利。成员个人退出的,退出农户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变更集体资产股权的书面协议,并同时变更集体资产股权证书记载内容;成员家庭退出的,退出农户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收回集体资产股权的书面协议,并将集体资产股权证书按时退回本组织,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一条 农户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从事二、三产业为主,已部分或完全脱离农业生产;
(二)在城镇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应承担的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
(三)已办理养老保险;
(四)集体资产股权权能完整、清晰,不存在抵押、担保、冻结、查封、纠纷等情况;
(五)家庭内年满 18 周岁成员一致书面同意;
(六)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收回农户退出股权的意愿。
第三十二条 集体资产股权退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户持户口簿、户主身份证、集体资产股权证书以及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自愿退出集体资产股权申请,填写自愿退出集体资产股权申请表,家庭内年满 18周岁成员应全部签字认可。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自愿退出集体资产股权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并报街道(镇);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街道(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通过审查的集体资产股权退出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指导下,与农户签订《集体资产股权自愿退出协议》,并报街道(镇)备案,同时将备案信息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退出农户进行协商,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补偿标准参照本组织上年度集体资产净值和成员总股数,补偿金列支渠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
第三十三条 农户退出的集体资产股权,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方式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政策背景
2021年,济南市政府下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60号),市中区等6个区县纳入济青局部片区试验区范围,具体承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等5项重点试验任务,其中,济南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并指导区县具体实施。
根据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和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按照《济南市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我们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基础上,充分借鉴先进经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最终起草完成《济南市章丘区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实施细则(试行)》。
二、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济南市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出台目的
《济南市章丘区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实施细则(试行)》是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文件的出台是为了使进城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有章可依,让进城落户农民吃上“定心丸”,消除进城落户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重要举措
一、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济南市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
二、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和退出,分别就三项权益的转让退出原则、转让退出方式、转让退出条件、转让退出程序、补偿标准、支付主体、支付方式、权益退出后的利用方式以及转让退出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专题调研。
三、起草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在文件初稿生成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积极汇总意见建议,组织相关业务专家进行研判之后,对文件进行完善补充。
《济南市章丘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反馈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通过济南市章丘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济南市章丘区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实施方案(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