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区烟草专卖局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公告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我局辖区下列卷烟零售户,因擅自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并且经我局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现予以公告,公告一个月期满视为收回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序号

许可证号码

企业名称(字号)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登记经营地址

1

370181112590

章丘区明水半壕春水茶社

李香*

章丘区明水石河街北首路东北起第11家


章丘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7月2日

信息来源: 章丘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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