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nzqlyj@jn.shandong.cn。联系电话:0531—83212463。
附件:1.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25年9月16日
附1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进一步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章丘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麻醉枪(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弓箭、弩、粘网、猎套、猎夹、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物种,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物种。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日施行。
附2
起草说明
为有效保护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保障,国家及省级层面先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为地方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列入自然保护地的野生动物重要生存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野生动物特别保护区,或者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
在此背景下,为将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实际,特起草本通告。
二、起草依据
拟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
三、主要内容
一是禁猎区和禁猎期。章丘全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是禁猎工具。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适当扩大了禁猎工具范围。
三是禁猎对象。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物种,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