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2021-04-08

山东省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和报告程序,提高死因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居民医学死亡登记报告的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类医疗机构共同组成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在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㈠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辖区内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将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年终考核内容;

2、提供必要的政策、经费及设备保障;

3、协调同级公安、民政、计生、统计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与措施。

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死因登记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考核和质量评价。

2、负责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日常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3、负责本辖区死因登记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对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相关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对涉法死亡个案进行死亡登记信息报告;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

㈢医疗机构

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⑴认真执行本《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⑵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报告。

⑶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⑷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

⑸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⑴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本单位和辖区死亡登记信息报告,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

⑵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居民死亡推断书》。

⑶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社区医生)的工作质量。

⑷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3、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⑴收集辖区内家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信息,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⑵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入户死因调查与核实。

二、死因登记信息报告

㈠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山东省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死亡的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⑴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⑵报告人:

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填报。

3、死亡个案的填报

⑴医疗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诊治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应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或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死者生前病史和入户调查结果,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由调查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或村委会公章。

⑶涉法死亡个案

非正常死亡或卫健委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而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由所在地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根据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

4、报告内容

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

①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②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③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⑵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2),副卡内容主要包括: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预防接种证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和死因诊断依据等。

⑶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3),副卡内容主要包括: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接生方式、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

5、填报要求

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死亡个案信息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出证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证;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出证单位根据死者亲属要求,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复印件作为死者亲属留存凭证。

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的填写,均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㈡网络报告

1、报告方式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和时限

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科室及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并进行网络报告,如实录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确定根本死因及编码。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⑵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收集到的本单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报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没有条件实行网络报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填写和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后30天内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⑶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系统(军队、司法、农垦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进行死因登记报告。

㈢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合格者应注明具体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报告的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

对于核实无误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副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对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2、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与辖区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4、死亡信息的查重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予以删除。

㈣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各类机构死因登记报告流程如下:

 


三、人口学信息收集

出生和人口学信息与死亡登记和报告工作有密切关系,获得准确可靠的出生和人口资料是死因统计的重要工作。

㈠出生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各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出生登记工作,是提供出生资料的法定部门;计划生育、公安、民政部门掌握的出生资料是补充出生信息的来源。

责任部门: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当地的分性别出生人口数。

㈡人口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信息来源:当地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

责任部门:县级疾控机构于每年第1季度收集上年度分年龄组、分性别人口资料(见附表4),并于3月1日前录入《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

四、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㈠常规统计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死因登记数据进行动态分析,按月、季、年编写分析报告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发现某些疾病死亡水平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上级疾控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进行反馈。

㈡专题统计分析

可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专题选择性地进行统计分析。

㈢信息利用和发布

1、死因登记数据和分析结果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发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公布。

2、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原因需使用未公开的死亡登记报告信息,应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信息系统管理

㈠用户与权限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的用户和权限管理。

1、用户管理原则

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每级系统管理员创建、管理本级的用户账号和下级系统管理员账号,按业务管理规定分配权限。医疗卫生机构账号由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管理。

2、用户申请程序

各报告单位可到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用户申请表》)(见附表5);或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为属地有报告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发放《用户申请表》。各报告单位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经签批同意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各报告单位开设用户账号。

㈡安全管理

1、系统安全

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系统进行操作,做到专人、专机运行使用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严禁使用公共场所(如网吧)的计算机登录。

用户应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定期杀毒;禁止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含有病毒、恶意代码的程序或运行“黑客”程序及进行“黑客”操作。

2、账号安全

用户的账号密码应由8位以上的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用户如发现账号信息泄露,应在最短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4小时)通知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在查明情况前,应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同时对该账号所报数据进行核查。待确认没有对报告数据造成破坏后,修改密码,恢复该账号的报告权限,同时进行书面记录。

如用户管理员发生变动,新管理员修改原账号密码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制度保障

为确保工作质量,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㈠例会制度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每月召开例会,通报和交流辖区各村(社区)死亡资料报告、填写情况。 

县级疾控机构每月召开例会,通报和交流辖区各报告单位死因登记工作情况。

省、市级疾控机构每年召开会议总结和通报辖区疾控机构死因登记工作。

㈡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各级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科室及专人负责全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及编码工作,明确相关科室职责,完善填报流程,建立死亡登记册,并将死亡报告工作纳入医院综合考核内容。

㈢核查制度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负责死亡报告的医生,对村(社区)卫生人员填报不清的个案,需查阅原始资料,或进行入户调查。

各报告单位负责死亡报告的人员要及时审核本院医生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第二联。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各报告单位上报的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进行核查;其中住院死亡以医院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要进行入户调查。

㈣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定期与户籍管理部门、殡葬管理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

㈤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

㈥人员培训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定期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保证工作质量。

㈦工作督导与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死因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并纳入对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完善奖惩机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或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

七、考核与评价

㈠考核方式

采取网络报告资料考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至少每年考评一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报告单位至少半年考评一次,医疗机构内部至少每季度考评一次。所有考评均需有书面记录。

㈡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指标。

㈢评价指标

1、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经费保障、机构建设、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稳定性等;

2、网络建设:包括硬件设备、网络报告覆盖率、直报账户的管理等。

3、人员培训: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记录等。

4、报告质量:包括卡片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审核率和审核及时性、死因准确性、死亡漏报情况等。

⑴卡片填写质量:项目填写完整率≥95%,项目填写正确率≥95%,计算机录入符合率分别≥98%。

⑵报告及时性和完整性。各级报告单位填卡及网络报告及时率≥95%;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审核及时率≥95%;医疗机构网络报告覆盖率达100%;以县为单位户籍人口年度报告死亡率≥6‰。

⑶死因编码准确性:根本死因编码正确率≥95%;死因诊断不明的比例<5%;伤害意图不明的比例<1%;心血管缺乏诊断意义比例<3%;呼衰、肝衰、肾衰的比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