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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1137018100420588XX-B/2021-3930951
财政、金融、审计
章政发〔2021〕2号
章丘区政府
2021-04-30
2021-04-30
有效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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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章丘区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济南市章丘区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发挥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金融资源、资本要素来章聚集,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发展,在充分落实《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18〕31号)(以下简称“金九条”)基础上,参照《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章政发〔2020〕2号)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对金融机构的落户扶持

(一)扶持对象

在章丘境内新落户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商业性金融或政策性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新设立的符合国家监管要求,取得金融牌照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服务类机构,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类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消费类机构;权益类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各类交易场所机构。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

(二)扶持标准(车船使用税暂不计入)。

1.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章政发〔2020〕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照章政发〔2020〕2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比例给予奖励。

2.符合以上标准的金融机构,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三年。

二、对上市企业的扶持

(一)扶持对象

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应主要投资我区。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区。

(二)扶持标准

1.上市后政策再扶持。企业实现上市后,以上市前一年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上市次年起,按年内地方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长部分的50%奖励企业,连续奖励二年,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2.解禁限售股减持政策。将我区上市公司、被上市公司并购的公司的股权在我区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并减持作为兑现扶持优惠政策的必备条件,限售股不在我区转让或减持,不仅追回之前的奖励,并且之后上市公司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我区上市公司、被上市公司并购的公司个人限售股在我区证券机构托管并进行减持操作、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个人取得上述奖励资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其他股权转让政策

对域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在我区证券机构托管并进行减持操作、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奖励。

另外为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发展托管业务,按域外上市企业限售股实际减持额度的万分之二对我区证券机构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与区内出台的其他相关产业优惠政策,企业可自主选择一项,并经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审核后,在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本办法除特别注明外,可以叠加省、济南市相关政策,各级政策总和原则不得超过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

(三)由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申报政策。

(四)本办法中涉及的金额均为以人民币为单位。本办法有效期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


文件下载: 章政发〔2021〕2号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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