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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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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等有关规定。

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一)参保人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下同)和居民养老保险费,退还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的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按一年计算。

年度内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月数累计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12个月计一年,不满12个月按一年计算。

(二)参加原农保人员,核定待遇享受条件时,原则上应包含原农保折算年限。其中,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在核定其缴费年限上限时,原农保折算年限可不计入。

三、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人账户如何计息?

因死亡办理注销登记的,计息至死亡当月;

因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注销登记的,计息至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当月;

因丧失国籍办理注销登记的,计息至丧失国籍当月。

四、省内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迁移吗?

可以。处于缴费年龄段的参保人在省内迁移户籍,应在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前,由最后参保地(归集地)经办机构归集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归集前,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相应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按照先归集后清退的原则,由参保人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份缴费,其他缴费(扣除政府补贴)由归集地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