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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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nzq.gov.cn)上查阅《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本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负责主动公开。具体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和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主要包括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政策的解读。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四)业务信息: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进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等。
(五)人事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干部公选公招条件、程序、结果等。
(六)财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经费等。
(七)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公开形式
1.本机关信息公开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址为http://www.jnzq.gov.cn。
2.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公报
(http://www.jnzq.gov.cn/gongkai/channel_6389af993759918282647856/)
赠阅范围:纸质版公报赠阅到各镇街、区档案馆、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获取查阅方式:纸质版免费赠阅,电子版线上免费查阅。
赠阅点:区档案馆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一楼东1008号;联系电话:0531-83212461;开放时间: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赠阅点: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一楼咨询台联系电话:0531-83278189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同时,在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一楼咨询台联系电话:0531-83278189;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申请接收渠道
(一)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双山北路155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39840
(二)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双山北路1551号,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50200。
(三)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申请(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384)。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济南市人民政府网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
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FAX:0531- 83239840)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5、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中,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6、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信息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7、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一)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二)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8、收费规定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章丘区城市管理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公地址:章丘区双山街道双山北路1551号
邮政编码: 25020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39840
传真:0531-83239840
电子信箱:jnzqzhzfjbgs@jn.shandong.cn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为:
负责人:韩绍辉
管理员:王岩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人员为:
负责人:韩绍辉
管理员:王岩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龙泉大厦6楼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78192
(二)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管辖机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140室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0531-83230097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关:济南市东部片区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邮政编码:250200,联系电话:0531-85833600 、0531-85833700;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邮政编码:250000,联系电话:0531-8898600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邮政编码:250100,联系电话:0531-8993911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邮政编码:271104,联系电话:0531-688199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邮政编码:271100,联系电话:0531-76213002;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管辖机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140室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83230097
(2)行政诉讼管辖机关:济南市东部片区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邮政编码:250200,联系电话:0531-85833600 、0531-85833700;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邮政编码:250000,联系电话:0531-8898600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邮政编码:250100,联系电话:0531-8993911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邮政编码:271104,联系电话:0531-688199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邮政编码:271100,联系电话:0531-76213002。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202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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