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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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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2024-02-22

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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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nzq.gov.cn)上查阅《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本信息公开指南所述公开主体为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信息分类及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

主要包括:与财政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专项经费;直达资金等。

4.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本机关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其他法定信息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开的每条信息基本属性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公开方式、发布机构、组配分类、生成日期等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可以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nzq.gov.cn)上查阅《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三)公开方式

1.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nzq.gov.cn)。

2.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公报

(http://www.jnzq.gov.cn/gongkai/channel_6389af993759918282647856/)

赠阅范围:纸质版公报赠阅到各镇街、区档案馆、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获取查阅方式:纸质版免费赠阅,电子版线上免费查阅。

赠阅点:区档案馆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一楼东1008号;联系电话:0531-83212461;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赠阅点: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一楼咨询台联系电话:0531-83278192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一楼咨询台联系电话:0531-83278189;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为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办公室,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三楼西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13109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三楼西,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50200。

联系电话:0531-83213109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章丘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申请(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384)。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附件中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申请流程图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三楼西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13109

电子信箱:jnzqczjxxzx@jn.shandong.cn(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四、监督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龙泉大厦6楼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78192

(二)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管辖机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140室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30097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关:济南市东部片区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邮政编码:250200,联系电话:0531-85833600 、0531-85833700;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邮政编码:250000,联系电话:0531-8898600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邮政编码:250100,联系电话:0531-8993911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邮政编码:271104,联系电话:0531-688199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邮政编码:271100,联系电话:0531-76213002;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管辖机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140室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30097

(2)行政诉讼管辖机关:济南市东部片区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邮政编码:250200,联系电话:0531-85833600 、0531-85833700;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邮政编码:250000,联系电话:0531-8898600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邮政编码:250100,联系电话:0531-8993911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邮政编码:271104,联系电话:0531-688199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邮政编码:271100,联系电话:0531-76213002。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济南市章丘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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