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妥善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方案的通知》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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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东,男,中共党员,济南市章丘区民营经济发展中心副主任,章丘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分管妥善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积极推动伊莱特股份、华明水泥、聚鑫、明化新材料等66家企业通过联合会审,41家企业办理不动产证。
济南市章丘区民营经济发展中心副主任张宝东针对妥善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方案做出详细解读。
1、该方案针对的企业有哪些?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实体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等参照本方案执行。
2、该方案涉及的企业应满足那些条件:
(一)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
(三)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特别注意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
3、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办理程序有哪些?
(一)初审阶段。由企业提出申请,说明办理理由,开发区所属企业由开发区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其他企业由区工信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开发区和工信局要征求企业属地镇街意见。
(二)会审阶段。区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企业进行联合会商和现场勘察,提出会审意见。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报送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商研究,依据会审意见办理;对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由开发区、工信局相应告知申请企业。
(三)手续办理阶段。经会审通过的企业,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材料,各部门闭环办理。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到各部门办理,办理进展情况由区工信局负责协调调度。
4、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的措施有哪些?
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
1、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由区工信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并在政府官方网站公示认定结果;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经司法裁决进行认定。公示期或起诉期满未提出异议的,现申请人可持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
2、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除具有违法、权属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关情况。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发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和权利出现交叉、冲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告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更正。
3、依法登记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构筑物、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由区工信局牵头,召集区自然资源局、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税务局等部门,对涉及到的规划条件、用途、出让金、税收、环保、消防等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分割转让的,按意见办理后由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分割转让登记、地权役登记可一并办理。
其他未尽事宜,具体按照章政发[2021]6号文件执行。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章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具体联系人:郭亮
咨询电话:0531-8336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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