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第二实验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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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第二实验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学籍工作由侯苹校长分管负责,张宪桐老师兼任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班班主任负责学生到校情况管理,汇总给牛智杰老师负责缺勤追踪,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分明。
第一章 学籍建立
第一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二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也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
第三条 学校不能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四条 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章 转 学
第六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变动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第八条 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九条 学生转入我校,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我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查同意及时开具接收证明,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提报学籍管理平台,使每名异动学生手续齐全。由我校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为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升级、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十七条 学校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
第五章 毕业
第十八条 小学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济南市章丘区第二实验小学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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