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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道通实验学校内部控制制度
济南市章丘区道通实验学校
2025-05-22

济南市章丘区道通实验学校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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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控制,是指中小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控制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评价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2、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特别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实施负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防范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有:

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2、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3、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4、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完整。

5、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6、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与评价等内部管理机制。应根据《预算法》、《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学校预算编制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结合学校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编制本学校财务收支及政府采购预算。

  学校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应根据稳健性原则,合理编制学校收入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没有预算的项目不得支出。

第十  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实行月用款计划制度,合理安排各月支出,落实管理责任,保证预算执行进度。学校要及时分析收支情况,规范办理收支,保证年度预算的顺利完成。

第十  学校应该按照规定如实编报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  收支的内部控制

第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面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  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征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致,并及时足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五条  校应加强现金收支的管理。现金的收支应出纳负责,不得多人管理,以免责任不清。对不属于现金支出范围的业务,严禁使用现金支付。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者授权人员保管,且严禁交由同一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分管财务负责人要不定期对收支票据进行复核审查。

第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学校应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学校应根据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不非法私设账户,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预留印鉴(UK)由两人分管,空白支由出纳保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支出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虚报。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审批制度,坚持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科学理财。

第二十条  学校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拨入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国家或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允许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该配比。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支出绩效管理,各项支出要有明确目标,支出形成的结果要对照目标进行绩效评价,以此促进学校增强效益观念,加强支出管理,以合理的支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

二十五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十六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十七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材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公示

二十八  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五章  资产的内部控制

二十九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现金、各种存款及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三十  对于不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资产 (存货),如篮球排球等体育用品、专业室的仪器仪表、办公室的饮水机钟表等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建立一般资产(存货)台帐,登记数量与金额,报废时要及时进行销账处理,同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一  对于消耗性的办公用品,如笔、纸、墨盒等要建立物品出入台账,且要有专人负责,购入时登记入册,要有购买人签字,支出时要有领用人签字,防止学校开发票,确保学校流动资产的真实性。

第三十  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条形码,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等,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第三十  学校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学期结束时都要进行一次,在财务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进行盘点时至少2人在场,其中一人为科室负责人,另一人为盘点人,盘点完毕要有科室负责人及盘点人签字。学校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行内部研究决定或审批制度。区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服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内部研究决定、审核或审批。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十五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权限规定经相关部门准后进行办理

三十六  学校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资产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者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闲置校舍处置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第六章  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

三十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的科学与规范。

第三十八  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管理。

三十九  学校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四十  校舍维修、校园美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建设)方案并进行资金预算,达到规定金额且应上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核批准的项目,方案和预算报送区教育和体育局,经区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与实施。项目完工后要由有关人员验收,需要审计的要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报账。

第七章  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

四十一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四十二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四十三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四十四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总务处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小组审定。

四十五  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四十六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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