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五中202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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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第五中学
章丘五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5]38号和《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0]7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管理,确保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我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适用于我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成立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担任成员。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万传兵 副组长:陈元福
组员:李延 潘云 孙锋
学生资助认定小组:组长:陈元福 副组长:张磊
组员: 康冬霞、焦晓罗、杜晓莉、王燕、巩淑莲、王文娟
年级评议小组:组长:各班班主任 组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章丘五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评议小组认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应停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高中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可以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
2、提出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3、学校认定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4、结果公示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秋季学段进行一次认定,春季学段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上年度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下年度需要继续资助的,需重新申请和认定。学校根据受助要求,按照职能,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
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提前告知制度,通过班会、年级会、校会等合理形式,提前告知所有学生(监护人),并发放资助政策明白纸和资助申请表,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及评审程序,确保做到家喻户晓。
2、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建立个人承诺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生及监护人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承诺制度。由学生及监护人对家庭资助经济情况进行属实承诺,区县资助中心及学校要加强学生及监护人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不在索要其他单位盖章证明,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4、学校认定
(1)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审查由我校负责。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组成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
5、结果公示
学校评审结果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期结束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6、资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7、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受助学生,建立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将受助学生名单由校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加盖公章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附:学校资助联系电话(资助热线):0531-83327011
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投诉电话:0531-83212648
章丘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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