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五中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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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可对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业和操行评语等第上应获得公正评价。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集体,并见之于行动。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培育正确的处事态度和宽厚仁爱心理、纳人纳己,尊重他人、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勤于思考,善于合作,积极探究,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五)养成良好的健体、卫生习惯和作息规律,行为文明、语言文明。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辩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理、自立,提高生存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教育的重要力量,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品行优秀、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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