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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征集时间:2021年08月13日——2021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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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农字〔2021〕16 号),我局与区自然资源局联合起草了《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及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9月14日前书面提交至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区三农服务中心办公楼106房间),或通过电话反映意见(联系电话83327389),或将意见发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邮箱(jnzqnyjfzghk@jn.shandong.cn),或在济南市章丘区政府 (jnzq.gov.cn)网站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板块反馈


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稳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农经发〔2019〕6号文件 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农经字〔2020〕12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10号)和《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农字〔2021〕16 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规划管控引领,保障宅基地合理用地需求

   (一)加强规划和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条件的村民(以下统称为“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已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不规划不建设、不规划不投入。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建新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二、合理确定宅基地分配原则和用地标准,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三)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是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宅基地审批面积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规定,山区村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4;平原村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3;城镇开发边界内平原村每户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5。

    (四)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1.没有宅基地的;

    2.已有宅基地,但面积低于当地限额标准的70%,需要异地新建的;

    3.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面积按照本镇街用地标准无法分户建房的;农户家庭有 2 个(含)以上子女的,应有1个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共用一处宅基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宅基地。)

    4.因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但未取得补偿安置的;

    6.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本村,并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已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3.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房屋征收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5.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6.申请人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出卖、出租、赠予、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或者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三、严格规范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宅基地审批管理效能

    (六)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领填写并报送下列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由宅基地全体使用人或分户建房后的使用权人逐一签名);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住宅建筑方案(能够反映拟建住宅基本情况的建设简图);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

    1.核实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天内核实情况,并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审议。重点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张榜公示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申请理由、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留存公示图片等资料。

    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签署意见后5天内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公示情况,调查、审查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撤市设区后享有县级管理权限的过渡期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过渡期结束后(以区政府官网发布时间为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部门联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道办)农业农村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指定相关部门完成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工作。镇(街道办)农业农村综合服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召开会议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经授权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镇(街道办)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存档一份。

    3.制作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加盖骑缝章,自联审合格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文书存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留存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九)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根据区核补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及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机制,提升宅基地管理工作水平

    (十)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按照全区统一格式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办理期限,按照全区统一格式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

    (十一)加强宅基地审批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区、镇(街道)、村”三级审批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逐步推行审批信息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二)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及时组织镇(街道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所建设房屋的面积、层数、高度等,要遵守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组织保障,稳慎推进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十三)发挥镇(街道办)村组织作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细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镇(街道办)村要加强村民和村民之间、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矛盾调处,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营造和谐顺畅的工作环境。

    (十四)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负责农用地转用组卷报批等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十五)严肃工作纪律。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相关工作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宅基地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十六)稳慎处理历史问题。按照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按照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专项工作机制,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牵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信访、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做好处置工作。

    本办法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7月20日止。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办法或标准,按新的办法或标准执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

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

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m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其他家庭成员: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        层建筑高度      m


镇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其他部门

意见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镇街审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助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区自然资源局起草制定了《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农村部分农户因人口较多、住宅较小、居住拥挤,对于申请审批宅基地建房需求愿望较为迫切,因此,制定《实施细则》,依照其开展宅基地审批,可以满足这部分农户居住需要。二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及省市管理部门相关文件都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因此,制定《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开展宅基地审批,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需要。三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能划转区农业农村局后,尚无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因此,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范围、审批用地、资格条件、面积标准、工作流程等,是保证宅基地审批工作有章可依、正常开展的需要。

2.《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10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鲁农经字〔2021〕11号)和《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农字〔2021〕16 号)、《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鲁农经字〔2021〕1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济农农〔2021〕66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

3.《实施细则》的起草修改过程。

文件起草前,组织相关人员到镇街和村庄进行了调研。文件起草后,征求了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各镇街意见,同时,通过章丘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及公众意见。随后,根据修改建议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修改稿发送相关部门和镇街进一步征求意见。之后,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并通过了文件修改稿,相关机构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2021年9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区政府会议要求对宅基地现状、需求、规划、用地等问题进一步调研,提出解决办法,对文件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议。根据区政府会议要求,农业农村局又对全区农村宅基地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统计,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到9个镇街、20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现场调研,召开了由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相关负责人、镇街分管领导、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镇街及相关部门意见,学习借鉴了高密市、钢城区等地的经验,对文件进行了修改。

4.《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构成。

本细则共有8章、27条: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制定依据,规定了审批范围、审批面积和审批原则。第二章是“审批用地”,明确了规划要求、用地原则、用地保障、转用手续。第三章是“申请条件”,规定了宅基地申请的资格条件和限制条件。第四章是“审批程序”,规定了村民申请、村级审核、镇街批准程序。第五章是“审批服务”,提出了对于审批效能、平台建设、结果公示、档案管理、四到场管理的工作要求。第六章是“审批后管理”,提出了建房规定、建房时限及违法查处规定。第七章是“组织领导”,规定了镇街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及规划部门职责,提出了工作纪律要求。第八章是“附则”,规定了拟试行有效期。

5.宅基地审批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为防止宅基地审批建房与城镇规划发展建设产生冲突,同时避免投资浪费,降低拆迁成本,本细则明确审批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开发边界外已经进行村庄拆迁搬迁改造实现集中安置或补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已经纳入村庄拆迁搬迁改造计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审批宅基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本细则规定审批宅基地。

6.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障农户基本的建房需求,参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本细则规定:宅基地审批面积山区村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4、不大于1.95;平原村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3、不大于1.3。

7.宅基地审批用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拟审批土地建房应当符合已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设管控的要求为依据进行审批(原则上不得超出现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同时要加快村庄规划编制,为规范审批创造条件。二是审批用地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和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闲置、废弃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占用农用地。三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同时,为盘活利用闲置住宅和宅基地,鼓励符合审批资格条件的农户流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闲置住宅或闲置废弃宅基地,优先为其办理审批手续。

8.宅基地申请的资格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及省市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本细则规定,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符合8种条件情形之一的农户,可提出审批申请,同时规定了限制条件。8种条件情形简要概括为:没有宅基地的;已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当地限额标准70%的;符合分户条件需要建房分户居住且原有宅基地无法分户建房的;因规划建设的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被占用且未补偿安置的;迁入本村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目前用地紧张,符合条件的农户较多,因此本着先急后缓原则,本细则规定:优先为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条件且未购置楼房、常年在农村居住、居住拥挤的农户审批宅基地;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农户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因用地、规划等原因暂时无法审批的在以后年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审批。

9.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步是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领填写并报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第二步是村级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并签署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第三步是镇街审批,收到申请材料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工作,根据内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制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对于审批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高服务效能,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办理期限,实行“一站式服务”。二是要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区、镇(街道)、村”三级审批信息公开平台。三是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审批结果。四是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严格用地建房“四到场”管理: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地基开挖砌筑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

11.对于审批后建房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后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一是必须遵守《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村规民约规定,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住房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二是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三是经验收合格的,农户可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2.对于镇街村和相关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镇政府(街道办):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细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宅基地审批有关工作,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要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等管理制度,完善用地标准,指导合理布局,组织开展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负责农用地转用相关手续办理,为符合条件的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时,要求部门镇街加强配合协调,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审批管理和服务指导水平。

13.《实施细则》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农村宅基地情况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变化,为稳妥起见,本细则拟先试行,期满后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履行相关程序后延续至2026年7月20日,与济南市文件保持一致。按照试行文件管理规定,本细则有效期拟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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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政府网站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了《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9月14日,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