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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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防范违法违规事项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及各级管理部门文件、通知,现简要介绍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具体规定以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1、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简而言之,符合资格条件的农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分户建房居住、无宅基地)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领填写相关材料。村级组织核实并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上报镇街。镇街组织相关机构联合审核审查通过后制作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2、宅基地审批用地要求。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宅基地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3、“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若农户已经有宅基地,就不能再购买(流转),也不能购买相邻宅基地与自己原来的宅基地合而为一(原宅基地面积小、购买相邻宅基地后总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除外)。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资格条件但无宅基地、外出购房居住的农户,保留其宅基地使用资格权。
4、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5、翻建住宅相关规定。若原住宅已经有宅基地使用证、批准书或批准文件,翻建前需要报经村级组织和镇街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若原住宅无宅基地批准使用手续,须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予建设。同时,翻建时不能超出批准使用土地面积。
6、关于宅基地盘活利用有关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7、关于宅基地建房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8、宅基地违建行为管控规定。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2020年7月3日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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