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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灵活就业】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1370181004235181N/2023-6454206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7-26

【灵活就业】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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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依据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文件要求,现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流程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零就业家庭(含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认定

零就业家庭(含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的“4050”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零就业家庭以夫妻双方为家庭单元进行认定。

2.夫妻双方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申请人女性须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3.夫妻双方为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人员,申请人为登记失业人员,其配偶须满足失业登记条件。

二、关于法定劳动年龄界定

法定劳动年龄应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办理流程等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济就字〔2019〕6号)相关规定,加强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

(二)强化动态管理。各区县(功能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季度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出现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及时整改并停止享受下一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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