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11370181MB2865964T/2024-6588094
其他
济医保字〔2024〕6号
区医保局
2024-06-19
2024-06-19
有效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重新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5号)文件已到期。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5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4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元/床日。

二、对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在北京就医发生的医事服务费,参照北京市医事服务费的收费和报销标准 ,门诊医事服务费按照三级医院40元、二级医院28元、一级医院19元的定额标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医事服务费全额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其他省市实行了医事服务费收费的,参照此原则执行。

本通知自2024 年7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区医保局

343

信息发布总数

22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