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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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章丘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领导信息
主要包括:部门领导情况。
2.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政府文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由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及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政府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部门工作报告等。
5.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机关办公会议的有关情况、领导同志有关讲话内容等。
6.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事业单位招聘等。
7.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本机关关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政策文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8.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 公开形式
1.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网站(www.jnzq.gov.cn)。
2.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公报 (http://www.jnzq.gov.cn/gongkai/channel_6389af993759918282647856/)
赠阅范围:纸质版公报赠阅到各镇街、区档案馆、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获取查阅方式:纸质版免费赠阅,电子版线上免费查阅。
赠阅点:区档案馆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一楼东1008号;联系电话:0531-83212461;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赠阅点: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一楼咨询台联系电话:0531-83278189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一楼咨询台联系电话:0531-83278189;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我局自2016年9月26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为我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12257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收),邮政寄送渠道申请受理的机构名称: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联系电话:0531-83212257,邮政编码:2502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申请(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384)。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区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我局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我局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我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我局可以不予提供。
5.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获取方式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我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我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龙泉大厦6楼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78192
2.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管辖机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140室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30097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关:济南市东部片区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邮政编码:250200,联系电话:0531-85833600 、0531-85833700;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邮政编码:250000,联系电话:0531-8898600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邮政编码:250100,联系电话:0531-8993911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邮政编码:271104,联系电话:0531-688199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邮政编码:271100,联系电话:0531-76213002;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管辖机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140室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30097
(2)行政诉讼管辖机关:济南市东部片区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邮政编码:250200,联系电话:0531-85833600 、0531-85833700;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邮政编码:250000,联系电话:0531-8898600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邮政编码:250100,联系电话:0531-8993911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邮政编码:271104,联系电话:0531-688199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邮政编码:271100,联系电话:0531-76213002。
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2日
章丘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
选 填 部 分 | |||||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引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方式 | |||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仅限公民申请) |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可多选) |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可多选) |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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