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霞代表:
区政府督查室《通知》、《济南市章丘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收悉,就济南市章丘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3号建议,我单位根据相关政策答复意见如下: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含外省融资担保公司驻鲁分支机构),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综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就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做如下解释:
1.我区已有一家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是“山东同晟担保有限公司”,据多方了解,目前,我区符合正常性融资担保条件的市场已趋近饱和,若再成立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容易造成平台或公司重复成立,导致国有资源消耗和浪费。
2.成立一家融资担保公司或平台,需经区政府批准后,落实好“监管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再行报经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核,最终由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目前,我区财政现状难以满足成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硬性条件。
若李霞代表确有业务需求,建议与我区山东同晟担保有限公司联系,以争取信贷支持。
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