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查处
字号:
大 中 小



一、执法事项
1.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2.民办学校不依法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4.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5.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6.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7.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二、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章丘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
受理岗位:科室工作人员
审核岗位:科室负责人
决定机关:济南市章丘区教育和体育局
联系电话:83233550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岗位职责:
1.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对受理职权范围之内的民办学校我违法行为进行受理。
2.审查:对已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的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处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
3.决定:对职权范围之内的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进行汇报,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作出决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等。
4.办结:对职权范围之内的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按规定流程办结,进行通报、入档、处分执行等。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