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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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事项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行政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章丘区教育和体育局 基础教育科
3.岗位职责:
(1)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依法制定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标准。
(2)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结果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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