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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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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2022-03-17

《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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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助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区自然资源局起草制定了《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是农村部分农户因人口较多、住宅较小、居住拥挤,对于申请审批宅基地建房需求愿望较为迫切,因此,制定《实施细则》,依照其开展宅基地审批,可以满足这部分农户居住需要。二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及省市管理部门相关文件都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因此,制定《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开展宅基地审批,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需要。三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能划转区农业农村局后,尚无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因此,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范围、审批用地、资格条件、面积标准、工作流程等,是保证宅基地审批工作有章可依、正常开展的需要。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10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鲁农经字〔2021〕11号)和《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农字〔2021〕16 号)、《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鲁农经字〔2021〕1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济农农〔2021〕66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

三、出台目的

区政府会议要求对宅基地现状、需求、规划、用地等问题进一步调研,提出解决办法,对文件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议。根据区政府会议要求,农业农村局又对全区农村宅基地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统计,更好的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四、重要举措

本细则共有8章、27条: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制定依据,规定了审批范围、审批面积和审批原则。第二章是“审批用地”,明确了规划要求、用地原则、用地保障、转用手续。第三章是“申请条件”,规定了宅基地申请的资格条件和限制条件。第四章是“审批程序”,规定了村民申请、村级审核、镇街批准程序。第五章是“审批服务”,提出了对于审批效能、平台建设、结果公示、档案管理、四到场管理的工作要求。第六章是“审批后管理”,提出了建房规定、建房时限及违法查处规定。第七章是“组织领导”,规定了镇街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及规划部门职责,提出了工作纪律要求。第八章是“附则”,规定了拟试行有效期。

五、关键词诠释

农村宅基地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建房时限】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审批原则】鼓励符合审批资格条件的村民流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闲置住宅或闲置废弃宅基地,优先为其办理审批手续;优先为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条件且未购置楼房、常年在农村居住、居住拥挤的村民审批宅基地;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因用地、规划等原因暂时无法审批的在以后年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审批。

六、解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解释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区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531-58680899  0531-83212257



济南市章丘区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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