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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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济南市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 3700000931001 | 行政裁决 | 1.【法律】《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年1月修订)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二十八条:“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上,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 受省、市委托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布专利纠纷裁决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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