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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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环境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章丘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nzq.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 (地址:济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6楼 ) 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环境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五年规划,水、气等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各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市政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执法行动通报;行政处罚情况;环保系列创建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环境年鉴,年度环境状况等。
(五)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干部公选公招条件、程序、结果等。
(六)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本机关编制了《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环境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章丘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nzq.gov.cn)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6楼 ) 办公室查阅。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jnzq.gov.cn)和(环评公开:http://jnepb.jinan.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公报
(http://www.jnzq.gov.cn/gongkai/channel_6389af993759918282647856/)
赠阅范围:纸质版公报赠阅到各镇街、区档案馆、区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获取查阅方式:纸质版免费赠阅,电子版线上免费查阅。
赠阅点:区档案馆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龙泉大厦一楼东1008号;联系电话:0531-83212461;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赠阅点: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一楼咨询台联系电话:0531-83278189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通过“@章丘生态环境”新浪微博和章丘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3、本机关在局办公室设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同时,在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大厅一楼咨询台联系电话:0531-83278189;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自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本机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当面提交
本机关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6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83263697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服务大厅6楼,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办公室(收),联系电话:0531-83263697,邮政编码:250200,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向本机关提交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30)。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告知书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先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层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您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3层行政复议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天桥区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阳区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或商河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商河县鑫源路10号)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指南》附件中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政务服务大厅6楼
邮政编码:2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值班电话:0531-83263697
传真:0531-83263697
电子信箱:jnzqhbjxxk@jn.shandong.cn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监督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区13楼
邮政编码:250101
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1-51708600
传 真:0531-51708616
电子信箱:jnhbjbgs@jn.shandong.cn。
(二)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50000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邮政编码:250014,联系电话:0531-81691000;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邮政编码:250000,联系电话:0531-85964813;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邮政编码:251400,联系电话:0531-81171234;或
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邮政编码:251600,联系电话:0531-84860128。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管辖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邮政编码:250000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2)行政诉讼管辖机关: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邮政编码:250014,联系电话:0531-81691000;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邮政编码:250000 ,联系电话:0531-85964813;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邮政编码:251400,联系电话:0531-81171234;或
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邮政编码:251600 ,联系电话:0531-84860128。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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