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基础信息
11370181493120210D/2024-6396185
区城乡水务局
2024-03-10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基础信息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2.执法机构设置:内设办公室(安全质量监督科)、水政水资源科、供水与排水科、水利建设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办公室)

3.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楼西区

4.联系方式:0531-83212361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执法职责:

1.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    

2.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3.负责全区供水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城乡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6.负责指导全区水务建设、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7.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8.负责全区泉水保护管理工作。   

9.负责水政事务监督工作。   

10.负责指导城乡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执法权限:

负责区辖区范围内水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岗位及职责

1、立案岗位

①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监督〔2019〕139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五、执法程序

行政强制:制作行政强制凭证—告知当事人—执行

行政检查:立案-调查-结果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六、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

2、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地址: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汶源东大街(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电话: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七、投诉举报

在执法工作遇到问题请拨打0531-12345进行投诉或举报。


信息来源: 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区水务局

580

信息发布总数

148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