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答】《济南市章丘区关于招大引强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中企业能享受到的扶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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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章丘能享受什么政策扶持?
答:(一)对新引进企业的落户扶持
这是第一类扶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并新落户的十大产业类企业。扶持标准主要是:
第1条是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当企业达到我区投资额、容积率及亩均税收贡献标准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的等额扶持。这个标准也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考核标准。
第2条是鼓励工业项目节约用地,明确在规划条件允许范围内,容积率达到不同要求的进行一次性扶持奖励政策。
第3条为吸引外资到账,根据上级对外资认定的标准,除省市两级的扶持外,我区再按照实际到账外资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4条是为了鼓励增加进出口额,明确年进出口额企业达到增幅标准的,对新增部分补贴1%,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明水经开区有单独进出口补贴协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此补贴政策。
第5条是明确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类项目引进的固定投资达到标准的,给予园区平台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特别优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的,一事一议。
第6条是根据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不同标准的,按其对应比例给予奖励扶持,对高管人员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对应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在我区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法人企业,在我区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参照该条款规定比例扶持。以鼓励注册类中小企业落户,形成地方经济贡献集聚。
第7条是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聚合、结算、财税、法务等各类服务,可参照第6条款标准扶持执行,以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总和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总部企业的落户扶持
这是第二类扶持对象,“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与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文件一致。该类扶持标准主要是:
第1条是参照济南市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其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标准的,给予相应比例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本项奖励后又抽走注册资本的,在本《扶持政策》其他扶持项中按原奖励项扣除,不受年度限制直到扣除完毕。
第2条是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自注册落地之日起,享受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免租、两年租金减半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第3条是一些优质总部型重大项目,经区投资促进委员会一事一议会商确定,可参照以上扶持政策执行,并在协议中明确扶持标准。
第4条是在入区协议中已经有扶持政策的总部类企业不再享受该类扶持。
(三)对驻区企业的发展扶持
这是第三类扶持对象,主要针对在章丘境内注册登记满五年的“十大”产业和总部经济企业。扶持标准主要是:
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扶持标准的企业,以上一年的年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按增加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且不累计享受优惠政策。
(四)鼓励园区载体平台发展
这是第四类扶持对象,主要是指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经营者,或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且达到九通一平的园区经营者及入园企业(以联合体签订入园区协议的扶持其项目公司)。扶持标准主要是:
第1条是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类项目年净增工业增加值和净增税收分别达到相应标准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特别优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的,经区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特殊扶持。
第2条是针对租用生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入园项目,每100平方米税收贡献分别超过7万元、20万元的,扶持前3年全额租金,但扶持标准不高于国开公司同地段出租厂房或办公用房平均租金。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停止扶持,退回所得补助。制定原则为企业税收的地方经济贡献大于租金费用。
第3条是鼓励老旧楼宇和原有厂房经营者引进“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一次性按实际改造提升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社会化招商奖励扶持
这是第五类奖励对象,主要是指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投资利益相关方以外的实质性促成项目与我区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主要是:
第1条对符合《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19〕15号)文件要求的实体项目引荐人,除济南市奖励标准以外,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再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2条是对围绕我区产业聚集和经济贡献开展招商引资且签订服务协议并达到约定要求的社会化招商主体,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3条是明确引荐“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项目(在《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认定以外的项目)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数额要求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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