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招大引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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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章丘区招大引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济南市章丘区招大引强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全面落实济南市东强战略,瞄准“十大”产业体系,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相关产业及总部经济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企业的落户扶持
(一)扶持对象(第一类)
在章丘境内新落户的“十大”产业类企业。“十大”产业:高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等主导产业,以及金融、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直播经济、现代物流、医疗康养等服务业(以下简称“十大”产业)。
(二)扶持标准(第一类)
1.第一类扶持对象,合同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容积率≥1,税收贡献达到30万元/亩的,在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投入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的等额扶持。(已在入区协议中享受其它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执行本标准。)
2.鼓励在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集约用地。在规划条件允许范围内,1.5≤容积率<2.0、2.0≤容积率<2.5、容积率2.5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亩3万元、4.5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已在入区协议中享受其他土地优惠政策的不再执行本条政策。)
3.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制造业投资企业,除执行省市两级相关扶持标准外,再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个会计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50%。
4.在明水经开区管辖范围内办理进出口备案登记,年进出口额5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幅在15%以上的企业,对新增部分补贴1%,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明水经开区有单独进出口补贴协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此补贴政策。
5.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类项目。对引进5个以上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或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产业园区或平台载体,给予园区平台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特别优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的,一事一议。
6.对于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如下标准的,按对应比例给予扶持:
年地方经济贡献 | 对企业的扶持 | 对高管人员的奖励 | |
金额 | 人数 | ||
200万元以上 | 按地方经济贡献35%扶持 |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55% | 3人 |
400万元以上 | 按地方经济贡献45%扶持 |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65% | 5人 |
800万元以上 | 按地方经济贡献55%扶持 |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75% | 7人 |
1600万元以上 | 按地方经济贡献65%扶持 |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85% | 9人 |
3000万元以上 | 按地方经济贡献75%扶持 |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100% | 10人 |
不累计享受优惠政策 |
以上扶持包括在我区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7.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聚合、结算、财税、法务等各类服务,促使中小微企业在章丘区境内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扶持标准参照上一项执行,以其服务的未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总和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总部企业的落户扶持
(一)扶持对象(第二类)
总部类企业,指在我区境内新成立或从区外迁入,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及其驻济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且济南市外分支机构或济南市外子公司不少于2家的法人企业(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
2.两年内获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品牌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且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功能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
5.在本区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的法人企业,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区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区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
6.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法人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并与区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区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在本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
7.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区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类企业。
其中,符合第5、6、7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但享受本《扶持政策》后,又以原企业为主体脱壳新设合资合作企业的除外。
(二)扶持标准(第二类)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入区次月起12个月内实缴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3亿元、3亿元以上-5亿元、5亿元以上-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3‰、4‰、5‰、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本项奖励后又抽走注册资本的,在本《扶持政策》其他扶持项中按原奖励项扣除,不受年度限制直到扣除完毕。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使用政府公有资产办公的,自注册落地之日起,享受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免租、两年租金减半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3.经投资促进委员会一事一议会商确定,可参照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执行的重大项目,在协议中明确扶持标准。
4.入区协议中已经有扶持政策的总部类企业不再享受第二类扶持标准。
三、对驻区企业的发展扶持
(一)扶持对象(第三类)
在章丘境内注册登记满五年的“十大”产业类企业和总部类企业。
(二)扶持标准(第三类)
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以企业上一年的年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按比例给予扶持:
年地方经济贡献 | 对企业的扶持 | 对高管人员的奖励 | |
金额 | 人数 | ||
200万元以上 | 按增加部分10%扶持 |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50% | 5人 |
500万元以上 | 按增加部分20%扶持 |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60% | 7人 |
3000万元以上 | 按增加部分30%扶持 | 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70% | 10人 |
不累计享受优惠政策 |
四、扶持园区载体平台发展
(一)扶持对象(第四类)
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经营者(含联合体承租经营),或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且达到九通一平的园区经营者(以联合体签订入园区协议的扶持其项目公司)。
(二)扶持标准(第四类)
1.对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类项目,年净增工业增加值10亿元以上至20亿元且实现税收净增1亿元以上的、年净增工业增加值20亿元以上至30亿元且实现税收净增2亿元以上的、年净增工业增加值30亿元以上且实现税收净增3亿元以上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年引进5个以上项目并且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引进项目年度投资超过10亿元的产业园区或平台载体类项目,奖励投资主体200万元。
对特别优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的,经区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在本《扶持政策》标准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特殊扶持。
2.对生产厂房年税收贡献超过7万元/100平米或办公用房年税收贡献超过20万元/100平米的入园项目: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扶持前3年全额租金,但扶持标准不高于国开公司同地段出租厂房或办公用房平均租金。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停止扶持,退回所得补助,不主动退回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3.鼓励对老旧楼宇和原有厂房进行提升改造。对提升改造并充分再利用,引进“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的经营者,一次性按实际改造提升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社会化招商奖励扶持
(一)奖励对象(第五类)
实质性促成项目与我区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项目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二)奖励标准(第五类)
1.对符合《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19〕15号)落户我区的实体项目,参照办法规定,内资项目再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外资项目以按照统计制度统计的实际到账外资 (以银行进账单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数)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对依法经营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社会化招商主体,围绕我区产业聚集和经济贡献开展招商引资且签订服务协议并达到约定要求的,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引荐“十大”产业或总部类企业,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4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6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引荐人可选择所引进企业自在章丘境内落户之日起连续三年内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所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作为奖励基数。
六、其他事项
1.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或特别优质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扶持政策,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审议研究。
2.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总和。
3.获得奖励和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作出承诺,企业接受奖励和补助后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通过转移业务减少在我区纳税数额,不变相注册为新企业。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限期全额退回。
4.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自在章丘境内落户之日起,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为三年;实体类项目可自约定的建设周期后开始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为三年;对上述政策中未明确的具体扶持额度及前置条件等,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企业项目入区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达不到合同、协议约定指标的,不享受扶持政策。
5.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定期研究政策兑现工作的相关事宜,对有关财政扶持、奖励、补贴等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并对项目投资者履约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对总部经济政策的认定、组织申报、审核和兑现等工作;区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对外商投资政策社会化招商奖励政策进行解读,对项目投资中的外资部分进行认定,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单位和引荐人进行认定,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兑现等工作;区工信局牵头负责对实体类经济政策的认定、组织申报、审核和兑现等工作;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牵头负责金融类项目及非金融类项目涉及的金融相关政策兑现。区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技改、研发平台、科技创新等科创类奖补资金的兑现;区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兑现项目落地手续办理“一站式服务”等政务服务。各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每年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优惠政策兑现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或镇街进行兑现。与开发区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可由开发区自行制定政策兑现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核兑现。
6.本优惠政策仅限于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如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7.本扶持政策所称的“以上”“不超过”“满”“不低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其中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不含企业高管人员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8.本《扶持政策》自2022年5月16日起发布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5月15日。原《济南市章丘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章政发〔2020〕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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