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医疗保障局印发《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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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医疗保障局
印发《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
通 知
局综合科,区医保事业中心:
现将《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章丘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简称“案审会”)由区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任主任,其他党组成员、副局长、医保事业中心主任、相关科室人员等为成员(附件1)。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在综合科(简称“案审办”)。案审会负责对区医保局法定权限范围内,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行政处理事项(以下简称“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案审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其他成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成员缺席会议应书面(附件2)报主任批准。
列席人员由案审会主任根据案情确定。
案审会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案审会主任依法做出决定。
案审会审核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如有意见分歧,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第四条 拟不予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法定结案期限前(不含延长期限)3日内填写《不予立案审核报送单》(附件3)报案审办审核,案审办初审后,认为不予立案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核准后执行;应当立案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请案审会主任批准,提请案审会审核。
第五条 案审会对下列案件进行审核:
(一)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二)重大复杂行政处理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要行政执法情形。
第六条 案审办工作职责:
(一)对拟不予立案的案件审核;
(二)对提请案审会审核的案件及相关材料初审;
(三)组织案审会会议;
(四)负责会议笔录的记录工作,制作《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笔录签阅单》(附件6);
(五)其他工作。
第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承办案件,应在法定结案期限前(不含延长期限)15日内填写《案审会案件审核报送单》(附件4)、案件终结调查报告等材料报案审办,案审办2日内报案审会主任批准,案审会主任确定案审会召开时间;不属于案审会审核范围的,1日内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核准,1日内退回承办部门。
第八条 案审会议召开时,案审办应提供电子版案件终结调查报告等材料,案件承办人应带案件卷宗材料参加案审会。
第九条 案审会主要审核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是否适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正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合法(含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处理事项是否适当;
(九)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案审会会议程序:
(一) 案审办核实参会人员,案审会主任主持会议;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案审会参会成员发问,承办人解答;
(四)表决,案审会参会成员依次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形成案件审核结论。
第十一条 案审会会议作出案件审核结论。
(一)不予处罚决定;
(二)案件不属于本局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部门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七)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案审办负责会议笔录(附件5),并当场制作《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笔录签阅单》(一式两份)(附件6),案审会参会成员核实签字,一份交由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执行并将其归入案件卷宗;一份交由案审办,案审办应将其和会议笔录存档。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由案件承办部门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影响原审核结论的。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汇报案件,案审会成员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审核案件。案审会成员应对会议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会议中知悉的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济南市章丘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2.案审会会议请假申请表;
3.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4.案审会案件审核报送单;
5.案审会会议记录(模版);
6.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会议笔录签阅单。
附件1
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张宏伟 党组书记
费玉萍 局长
成 员:辛 兵 党组成员、副局长
柏 铃 副局长
贾占仓 二级调研员
崔式敬 党组成员、医保事业中心主任
滕 跃 医保事业中心副主任
侯大伟 医保事业中心副主任
宫 彪 医保事业中心基金稽核部负责人
石广雯 医保事业中心医保关系部主任
王 磊 医保事业中心基金财务部主任
崔锡栋 医保事业中心待遇保障部负责人
韩晓宁 医保事业中心待遇保障部科员
马晓玮 医保事业中心待遇保障部科员
蘧蓓蓓 局综合科科长
李 梅 局综合科科员
王晓莹 局综合科科员
案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综合科,蘧蓓蓓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滕跃、侯大伟、李梅、王晓莹。
附件2
案审会会议请假申请表
请 假 人 | 请假时间 | ||
案审会会议名称 | 案 审 会 会议时间 | ||
请假事由 |
年 月 日 | ||
案审会主任 意 见 |
年 月 日 |
济南市章丘区医疗保障局
附件3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单位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住所或住址 | ||||||||
联系电话 | ||||||||
案件来源 | 案源登记日期 | |||||||
核查情况 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
核查人员: 年 月 日 | |||||||
执法部门 负责人 意见
| □同意不予立案 □ 执法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意见 |
法制部门(案审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4
案审会案件审核报送单
案件名称 | |
案件材料 | 1.案件终结调查报告 2.其他
|
送审意见 |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案 审 办 意 见 |
案审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
案 审 会 主任意见 |
案审会主任: 年 月 日 |
案审会主任: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退卷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5
案审会会议记录(模版)
( 年总第N次)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出席成员:
缺席成员:
列席人员:
案审办主任:本次会议应到N人,实到N人,N人请假,符合案审会召开规定,会议可以开始。
主持人:请案件承办人汇报关于NN案件的情况。
案件承办人:NN汇报。
案审会会议内容如下:
案件承办人:汇报基本案情(略,详见......),提出处理意见。
主持人:案件其他承办人或者科室负责人有无补充?
其他承办人或科室负责人:......
主持人:案审会成员发问。
案审会成员1:......
案审会成员2:......
......
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回答发问。
案件承办人:......
主持人:下面进行表决,请各位成员发表意见(根据案审会成员职务排序情况从后往前依次发言)。
案审会成员1:同意......处理意见
案审会成员2:不同意......处理意见
......所有案审会成员都发表意见。
主持人:经案审会成员讨论,全体成员......(视具体情况而定),结论......。
附件6
行政案件审核委员会会议笔录签阅单 | |||
会议次别 | 年 月 日案件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第 次) | ||
议 题 | 讨论:关于 的案件 结论:
| ||
汇 报 人 | 案 号 | ||
出席人员 | 签字区域 | 出席人员 | 签字区域 |
张宏伟 | 宫彪 | ||
费玉萍 | 石广雯 | ||
辛兵 | 王磊 | ||
柏铃 | 崔锡栋 | ||
贾占仓 | 韩晓宁 | ||
崔式敬 | 马晓玮 | ||
滕跃 | 李梅 | ||
侯大伟 | 王晓莹 | ||
蘧蓓蓓 | |||
缺席人员 | |||
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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