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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章丘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1137018100420588XX-A/2020-3930828
土地
章政发〔2020〕6号
章丘区政府
2020-10-23
2020-10-23
2023-12-30
废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章丘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章政发〔2023〕23号)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3日印发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章丘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章政发〔2020〕6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章丘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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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区开展了城镇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通过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验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

一、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1.城区调整范围:

东起明水街道、双山街道行政边界,西至章丘与历城区边界,北至龙山街道南洼村居民委员会、丁王村居民委员会,南至文祖街道分水岭。

2.镇(街道)调整范围:

镇(街道)驻地规划区范围。

二、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和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7月12日印发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章丘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章丘区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2.济南市章丘区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内涵

          3.济南市章丘区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4.济南市章丘区镇(街道)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内涵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章丘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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