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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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依据
2021年1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第四十三条“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政府以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辖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等费用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我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费用标准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市场调查及评估,制定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附属物补偿等费用标准(具体标准附后)。征求了财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适用范围
章丘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对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适用该标准。
三、主要调整内容
1、调整章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相关标准,见《章丘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相关补助费用标准》(附件1)。
2、调整设备迁移费、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征收树木补偿及最低套型面积,相关标准执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2,3,4)。
以上标准自2021年8月30日起,有效期五年。
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解释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31-8129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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