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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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
章政办字〔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济政字〔2021〕91号),对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章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执行《章丘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相关补助费用标准》(见附件1)。
设备迁移费、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征收树木补偿及最低套型面积执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标准(见附件2,3,4)。
以上标准自2021年8月30日起,有效期五年。
附件:1、 章丘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相关补助费用标准
2、《实施细则》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
3、《实施细则》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4、《实施细则》征收树木补偿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文件下载:关于调整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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