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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7018100420588XX-B/2021-3931191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章政发〔2021〕22号
章丘区政府
2021-12-16
2021-12-16
有效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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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章丘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济南市章丘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收支平衡、真实准确。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和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区属国有企业(一级企业)。

第二章  预算收入范围及上缴比例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法取得的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利润上缴收入、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上缴:

(一)利润收入。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在抵扣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母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及其他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作为年度应缴利润的基数,暂按10%比例上缴。

可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最长可在延续期的5年内进行抵扣(由近至远);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年末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化的,应逐项说明变化的金额及原因。

可抵扣的法定公积金。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的10%抵扣,如企业合并范围内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际计提的法定公积金合计数低于上述办法计算所得的抵扣数,则按实际计提的合计数抵扣。

预算单位提出并经区政府同意,个别企业的利润可不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单独计算并缴纳。

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在依法扣除成本及相关税费后)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缴。

(四)清算收入。

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上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按相关规定上缴。

以上(二)至(四)项是指预算单位直接持有企业产权、股权(股份)而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

第八条  企业及所属企业因持有产权、股权(股份)而取得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且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规模较大的,区政府可要求企业按一定比例、定额或全额直接上缴财政。

仅持有产权或股权(股份)、自身无任何经营业务且无任何收入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可申请将因管理持有的产权、股权(股份)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人员工资等费用性支出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章  预算支出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全区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升级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来安排,并可用于补充社保基金。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等各项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投入、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投入、购买企业股权等资本性投入。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发放政策性补贴、履行出资人职责相关费用等。

(三)扶持性支出:用于支持国家出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的各类扶持性支出等。

(四)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30%,具体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全区预算收支状况、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确定。

(五)其他支出:统筹安排用于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结转下年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全区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实行滚动编制。

预算单位应根据对企业年度盈利情况的测算,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布置下达。财政部门结合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向预算单位下发编报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预算单位向企业下发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并组织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二)申报计划。企业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其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审核上报。预算单位根据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审议。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在20日内批复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收到批复后15日内下达给企业,并组织和监督预算的实施。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及企业应严格执行经人大审议的预算。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上报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负责监管的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执收、上缴财政国库。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缴国有资本收益项目和金额,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根据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企业依据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利润的申报、审核、上缴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9个月内完成,并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上缴国库。企业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原则上在申报日后1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利润的,应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由预算单位或出资人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缴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九条 对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应缴利润不足10万元(不含本数)的,在按规定据实申报的同时,经预算单位(或出资人)、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免缴当年应缴利润。

第二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由企业向预算单位或出资人提出当年不分配的申请,预算单位或出资人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及期限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对于企业计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所对应的现金流出现流入严重不足,或急需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和并购等战略性投资情况,导致按期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有困难的,可向预算单位或出资人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预算单位或出资人审核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期限或未足额上缴的,对迟缴或欠缴的部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统筹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方案,再按程序提请人大审议。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结转资金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审议。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预算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作为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按绩效目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自评。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时足额上缴国资收益,按规定用途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在人大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公开工作由财政部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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