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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1137018100420588XX-B/2025-6694348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5-12-01

文字解读: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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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效保护章丘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将《通告》进行以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保障,国家及省级层面先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为地方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列入自然保护地的野生动物重要生存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野生动物特别保护区,或者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

在此背景下,为将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结合章丘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实际,特起草本《通告》。

二、决策依据

1、法律依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章丘区实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

2、征求意见情况。《通告》先后书面征求了公安、交运、农业、市场监管等区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完成会签程序;于2025年9月16日至10月17日在章丘区政府官方网站广泛征求意见,期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

3、合法性审查情况。章丘区司法局于2025年11月11日对《通告》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法性、适当性给予审查。

三、出台目的

对全区野生动物禁猎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维护章丘区野生动物的多元性及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同时,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重要举措

1、明确涵盖的野生动物范畴。具体包含经国家层面认定并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山东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群,以及在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科学研究领域具备独特价值、对社会公共利益与生态安全有着显著影响的陆生野生动物。

2、明确禁猎区和禁猎期。章丘区整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均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且全年十二个月均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非法猎捕、蓄意杀害、恶意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

3、明确禁猎工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活动,坚决杜绝使用猎枪、火药枪等,以及电网、高压电装置、各类剧毒农药、化学毒药、大型陷阱、套索、兽夹、粘网等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或导致其非自然死亡的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行为。

4、明确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要求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若行为构成犯罪,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情形,确有猎捕野生动物必要的,须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章丘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咨询电话:0531-8321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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