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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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
通 告
章政字〔2025〕45号
为有效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进一步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麻醉枪(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弓箭、弩、粘网、猎套、猎夹、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物种,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物种。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施行。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日
(联系电话: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0531-8321246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