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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济青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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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6-08-28

文字解读: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济青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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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理解和执行《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济青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效保护铁路运营安全,现将《通告》进行以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原《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济青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章政发〔2016〕27号)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因安全保护区划定需继续执行,且撤市划区后需对制发机关名称进行修订,现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建议到期继续执行《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济青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名义重新发文。

二、决策依据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公告等,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出台目的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因此,章丘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了济青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1)禁止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2)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4)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5)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6)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7)《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及其附近进行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五、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济青高速铁路线路章丘段,起止桩号为:DK16+170-DK46+680,为保证线路运行安全,自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为左侧、右侧各15-20米,涉及龙山街道办事处、宁家埠街道办事处、绣惠街道办事处、相公庄街道办事处共4个街镇。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具体联系人:刘红玲

联系电话:0531-8129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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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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