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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幸福院规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1370181004205425N/2024-6588069
民政、扶贫、救灾
章民字〔2024〕19号
区民政局
2024-05-30
2024-05-30
有效

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幸福院规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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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幸福院规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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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民政局制定下发了《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幸福院规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近期根据济南市民政局最新指示要求,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农村幸福院日常管理工作。

 

 

 

济南市章丘区民政局

2024530

 

 

济南市章丘区农村幸福院规范运营管理

实施细则

2024年5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我农村幸福院运营和管理,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满足全农村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20134号)、《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幸福院分类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济民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功能和定位

农村幸福院是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村级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具备午间休息、日间照料、健身娱乐、精神慰藉等功能。

第三条  分类

    按照服务功能不同,幸福院分为三类。

基本型。建筑面积要100 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就餐、休闲娱乐、上门巡访等服务功能。

标准型。建筑面积要求200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以内,具备基本就餐、休闲娱乐、上门巡访、助洁(为老人洗衣等)、助浴等服务功能。

    综合型。建筑面积要求300平方米以上,除具备标准型服务功能外,还需要具备日托、短托等服务功能。

有条件的,应考虑与村卫生室等设施统筹设置,实行一体建设或将村卫生室配置在幸福院内,能为老年人提供及时医疗服务。

第二章 设备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设备配置

    各农村幸福院都应配置能连接市和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设施设备,并按照分类和不同的服务功能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基本型除具备必要的就餐和休闲娱乐等设施设备外,还应配备冰箱、电视等设备;

标准型除应具备基本型的设施设备外,还应配备洗衣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

综合型除应具备标准型的设施设备外,还应配备康复护理、供养房间等服务设施和设备。

在农村幸福院内配置卫生室的,还应配备相应的医疗康复等设备。鼓励各)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五条  人员配备

农村幸福院应设立院务委员会(简称院委会),并在)备案。成员由院长、委员3-5人组成,院长由村干部担任,为第一责任人;委员从本村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年人中推举产生。每个农村幸福院应结合本村公益岗确定炊事、服务人员1-2名,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炊事人员应持健康证。

  第六条  院委会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院务、财务、卫生、消防、安全、文体娱乐、餐厅等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

(二)研究制定每周活动内容计划,合理安排活动时间。

(三)建立本村老年人花名册,做好农村幸福院相关活动记录。

(四)研究审议农村幸福院管理服务有关事宜,建立院内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督管理服务人员履职情况。

第七条  院长职责

院长负责农村幸福院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维护正常运营秩序。

(二)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做到处事公开、公正、公平,并及时向村委会及老人反映,主动接受)及老年人监督。

(三)关心和关爱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运营规范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幸福院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设置公示牌,对开放时间、服务项目、负责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应每年12月份)汇报运营及财务情况。

第十条  农村幸福院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对开展的助餐服务进行食品留样。

第十一条  )指导村委会建立完善村老年协会,发挥老年协会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

第十二条  农村幸福院应每天开放运营,农忙时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老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日开放时间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农村幸福院应定期组织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与安全等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农村幸福院应积极探索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爱心捐赠、社工、集中配餐等多种运营新模式,推进农村幸福院本土化、常态化运营

第十  农村幸福院的运营管理方式应当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可以由村委会自主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化运营。

第十  有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应开展集中居住和日间照料服务,并优先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空巢、留守等困难老年人群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村委会履行农村幸福院的主办主管职责,负责做好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  )应加强对农村幸福院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幸福院运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对于管理不到位、服务不规范、老年人满意度低的,由区民政局有关业务科室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对于开门不经常、甚至长期不开门,老年人不满意的,按照村“两委会”提出建议、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备案后,该幸福院退出服务运营。

二十一  )每季度对农村幸福院开展不低于一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留存好检查资料。

二十  民政部门将农村幸福院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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