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南】章丘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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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 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工艺流程、生产数据、产品配方、公式和方案、操作技巧、制造技术、测试方法等;
(二) 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广告宣传计划等;
(三) 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 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 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及其职员;
(三) 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
(四) 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五) 企业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 为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办公室由经营、研究开发、法律事务、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教育。
第六条 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七条 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 以其他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企业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并由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
审查无误后,员工还应当与企业签定承诺书,承诺商业秘密资料完整归还,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遵守本制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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