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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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
章政字〔2024〕2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举全区之力加快国家级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章发〔2021〕12号)相关要求,结合区委区政府关于刁镇化工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部署,现就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范围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结合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已设置刁镇化工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及产业园扩区获批的现状,为加强统筹管理,通过区政府对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权力实施范围的调整,实现开发区审批服务对刁镇化工产业园工业项目的覆盖,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效能,助力新化工、新材料产业链不断做大做强。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北片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以《济南市章丘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国家级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章政发〔2021〕24号)文件中“纯工业用地、新拿地项目、全链条调整”为原则,明确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已承接区行政权力事项在开发区北片区的实施主体,相关权力事项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由原实施部门调整至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具体承接原则上继续按照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各审批职能部门签订的《权力事项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协定书》之规定重新签订协定书。
2.明晰实施范围地域边界。根据目前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管辖范围、承接能力及区重点项目、企业的分布情况,已按照《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章政发〔2020〕12号)、《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国家级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章政发〔2021〕24号)要求承接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在原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区(东至赭山大街、西至章历边界、南至规划路、北至绣平干渠)的基础上,延伸覆盖至北片区(东至瑞泉路,西至国道308,南至国道308,北至规划汇源路)实施,实施范围调整后,西片区、北片区内新拿地的项目办理审批事项自受理、审查、审核至办结由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立全权负责,西片区、北片区之外的事项按原渠道进行。
3.继续落实项目审批联动机制。鉴于项目建设涉及全区总体规划、综合能耗、环境评价、临时占林审批、取水许可等要求高、监管严,应与全区发展统筹协调,步调一致。继续参照《济南市章丘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国家级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章政发〔2021〕24号)要求,严格总量控制及审核,在区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项目立项的联审联评机制。
三、具体要求
1.保障项目建设持续性。为保证项目服务的连贯性,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实施范围调整前,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区、北片区范围内,已经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立项推进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继续跟进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西片区、北片区项目范畴内新拿地项目,由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立做好服务工作。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对接、主动担当,切实提升自身的企业服务和项目服务效能。
2.保障审管互动。为更好地落实审管分离,衔接好事中、事后的监管问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仍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做好对接,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做好审、管数据双向推送和共享工作,将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落到实处。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联系电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科,0531-8327823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