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丘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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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丘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章政办发〔2015〕64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章丘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章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3 日
章丘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98 号)省长令、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45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1954 年 10 月 31 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市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全市各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优抚对象医疗费。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市民政部门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工作。优抚对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要如实缴纳。
第三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四)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十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十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为特困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人民政府解决,并设立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 1500 元。补助资金由市民政部门于每年 1 月下旬拨入个人医疗账户。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以及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章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城镇户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为特困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有工作单位的,其救助金由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第十九条 农村户籍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人民政府解决;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及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享受定额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 300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 200 元。
(二)门诊规定病种补助。门诊规定病种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标准: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的基础上,
每人每年补助 200 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支付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 65%: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 45%。
第二十二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章丘市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章政办发
〔2015〕61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六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 20%;
(三)药品费减免比例 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机构要按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负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存档并向管理部门传输或报告。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类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2007 年 12 月 31 日我市出台的《章丘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章政发【2007】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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