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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活禽交易管理的公告
1137018100420588XX-A/2021-4078596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章政发〔2021〕1号
章丘区政府
2021-04-01
2021-04-01
2024-10-01
失效
ZQDR-2021-0010001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活禽交易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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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活禽交易管理的公告  

章政发〔2021〕1号


为规范活禽交易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全区活禽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活禽,是指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家禽。本公告所称活禽交易场所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活禽交易区域以及活禽交易店铺。

二、章丘区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区域为:明水、双山街道所有区域,埠村街道经十东路以北、绣源河以东区域。不包括以上区域内禽类养殖(场)户。

三、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的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活禽交易(包括活禽宰杀)行为。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活禽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

四、章丘区活禽交易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支持、引导冷鲜禽类产品供应体系建设,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活禽交易监管工作。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活禽交易管理的综合协调,具体负责活禽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活禽交易经营个体户、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区域内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对进入活禽交易场所的活禽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及时告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活禽交易追溯制度。牵头对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活禽交易经营企业(公司类)的登记管理。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区域内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定点宰杀管理,应当对活禽交易场所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应当建立疫情通报、疫病防治措施信息共享机制。设置活禽定点宰杀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其他要求。

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开展活禽交易场所相关传染病疫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疫情通报、疫病防治措施信息共享机制。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进行活禽交易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行为。

六、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以外的区域设置活禽交易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活禽交易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进入活禽交易场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活禽交易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有关规定的活禽宰杀区域。活禽交易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活禽宰杀服务的,应当在活禽宰杀区域进行。鼓励市场开办者和活禽交易经营者建立活禽交易定期休市制度,并根据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活禽交易场地、宰杀区域、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根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活禽交易经营者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对活禽交易场所产生的死禽、粪便、血污水、羽毛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活禽交易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在开展活禽经营行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活禽交易经营者应当保存并公示活禽购货凭证等来源证明,保证出售的活禽来源可以追溯。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活禽交易经营管理档案,加强对活禽交易场所的巡查,查验活禽购货凭证等来源证明。市场开办者发现活禽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活禽交易经营者立即停止交易,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各镇街可根据疫病疫情预警,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性休市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活禽交易(宰杀)场所实行临时性休市,并予以公告。休市期间,不得进行活禽交易及活禽宰杀行为。

九、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十、违反本公告,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从事活禽交易的,依据《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活禽交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活禽交易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十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活禽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作为牵头部门,根据区政府工作要求,组织以上各相关单位及各镇(街)召开工作会议并部署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文件下载:章政发〔2021〕1号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活禽交易管理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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