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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37018100420588XX-A/2020-4078616
未梳理
章政发〔2020〕10号
章丘区政府
2020-11-24
2020-11-24
2022-10-01
失效
ZQDR-2020-0010002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9月30日。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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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章政发〔2020〕1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章丘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济南市丘区融担保风补偿资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全区政府 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济南市章丘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多、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三农” 等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 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区工信局申请,经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用于对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款专 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 高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 担保业务必须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的再担保范围,并按照相关 要求予以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其计算公式为:代偿率=当年累 计发生代偿的担保项目未清偿金额(即贷款金额扣除债务人已清 偿部分)/当年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累计备案的担保业务融资金 额,不同于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代偿率”指标统计口 径。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于国有企业资本收益,由财政通过预算安排,首期资金总额500万元。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 次年1月月初15个工作日向区工信局提交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申请 报告,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形成正式报告,报经区政府审批 后,资金通过区工信局拨付至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委托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益自动滚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区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 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三章 代偿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申请代偿补偿的担保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和创新创业等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战 略;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单位,纳入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范 围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农户(含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担保 金额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 比不低于50%;

(二)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应在章丘区境内登记注册;

(三)担保费率符合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应监管部门的规 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发现担保项目代偿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违规操作, 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 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发现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 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 嫁风险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补偿比例。对符合本办法补偿条件的业务,代偿 率在8%以内的部分,风险补偿金按照代偿率对区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实行分档补偿。其中,对于代偿率小于1%(含1%,下同)的 部分,风险补偿金按照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额(扣减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补偿后,区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承担代偿责任的净代偿额计算,下同)的100%对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偿;对于1%-3%的部分,按照区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代偿额的80%补偿;对于3%-5%的部分,按照区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代偿额的60%补偿;对于5%-8%的部分,按照区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额的50%补偿。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章 代偿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区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先行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后,按照约定比例应当由省 投融资担保集团承担代偿责任部分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 据《山东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 [2019]33号)有关规定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申请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次年1月月初15个工 作日内向区工信局提交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 包括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情况、申请代偿补偿资金金额、担保业务 规模及代偿率情况、项目追偿情况、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补偿情况等。

第十五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下达代偿补偿资金拨付通知。风险补偿金账 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需代偿补偿资金时最晚于下一年度由财政 预算安排补足。

第十六条 对于代偿补偿项目,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 的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缴回至风险补偿金专户。同时按比例返还省投融资担保集团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工 信局提交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补偿金管理 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报送有关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 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运营管理中出现问题,区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应及时报告区工信局,经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视 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并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 业务提供的再担保,代偿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9月30日。



 

文件下载: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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