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失效)
已结束
征集部门: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开始时间:2022-12-06 结束时间:2023-01-05
为缓解我区部分路段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研究起草了《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3年1月5日。
1、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zhangqiujiaojing@163.com。
2、联系电话:0531-81295017。
3、登陆济南市章丘区政府门户网站,通过“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4、公众来信可邮寄至济南市章丘区胡山大街南首交警大队。
附件:《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缓解我区部分路段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区政府研究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济政发〔2017〕31号)等法律法规,依照章丘区建成区范围,现将交通禁(限)区道路通告如下:
一、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及其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黄牌货车进入以下区域、道路通行:
1、龙泉路以南、胡山大街和青云大道以西、青云大道以北、省道241以东围成的环形区域(含龙泉路、省道241,不含胡山大街、青云大道)。
2、龙泉路:东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西至潘王路(X301)路口(不含)。
3、国道309(经十东路):东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西至潘王路(X301)路口(不含)。
4、省道234线:北起省道102路口(不含),南至青云大道路口(不含)。
5、唐王山路:西起赭山大街路口(不含),东至普雪路(X302)路口(不含)。
6、世纪大道:西起省道S241路口(含),东至赭山大街路口(含)。
7、涧泰路:西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东至三涧大道路口(不含)。
8、黄旗山二号路全段。
9、绣源路全段。
10、省道S241线:(1)南段:南起垛庄桥北侧路口(不含),北至G2京沪高速埠村出入口(不含);(2)北段:南起青云大道路口(不含),北至刁镇西外环路口(不含)。
11、平普路:东起省道102路口(不含),西至省道S241路口(含)。
二、因保障民生确需进入上述禁(限)行区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证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备案。
四、违反上述规定进入交通禁(限)行区域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以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缓解我区部分路段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区政府研究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济政发〔2017〕31号)等法律法规,依照章丘区建成区范围,现将交通禁(限)区道路通告如下:
一、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及其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黄牌货车进入以下区域、道路通行:
1、龙泉路以南、胡山大街和青云大道以西、青云大道以北、省道241以东围成的环形区域(含龙泉路、省道241,不含胡山大街、青云大道)。
2、龙泉路:东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西至潘王路(X301)路口(不含)。
3、国道309(经十东路):东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西至潘王路(X301)路口(不含)。
4、省道234线:北起省道102路口(不含),南至青云大道路口(不含)。
5、唐王山路:西起赭山大街路口(不含),东至普雪路(X302)路口(不含)。
6、世纪大道:西起省道S241路口(含),东至赭山大街路口(含)。
7、涧泰路:西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东至三涧大道路口(不含)。
8、黄旗山二号路全段。
9、绣源路全段。
10、省道S241线:(1)南段:南起垛庄桥北侧路口(不含),北至G2京沪高速埠村出入口(不含);(2)北段:南起青云大道路口(不含),北至刁镇西外环路口(不含)。
11、平普路:东起省道102路口(不含),西至省道S241路口(含)。
二、因保障民生确需进入上述禁(限)行区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证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备案。
四、违反上述规定进入交通禁(限)行区域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以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关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执行情况
为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建成区内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防范事故,保障畅通,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经区政府批准,2018年6月7日印发了《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发布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内容分析
(一)合法性标准
《通告》自颁布实施以来,经严格审查,我区《通告》与上级新的法律法规无重大冲突,符合合法性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合理性标准
《通告》作为章丘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制定质量较高,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当,具体制度措施必要、适当,取得社会成效显著。
(三)可操作性标准
《通告》内容总体上符合章丘区实际,规定合理,切实可行,配套制度完备,有效提高了大货车禁行区域道路交通秩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规范性标准
《通告》适用法律法规规范,结构安排合理,用语较为规范,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表述准确,无相互矛盾之处。
(五)实效性标准
《通告》施行以来,有效保障了建成区内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防治了机动车排气污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需修改的背景及建议
为进一步服务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大局,适应城市道路建设步伐,满足民生诉求,需对《通告》作进一步修改并执行。
(一)因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这几类车辆的保有量已很少,此次修正将这三类车辆去除;
(二)因近几年新修道路、原有路名变更等原因,需修正禁区范围。
(三)因民生诉求较多,增设平普路(东起省道102路口<不含>,西至绣源西街),为大货车禁行道路。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修改后的《通告》内容为:
为缓解我区部分路段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区政府研究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济政发〔2017〕31号)等法律法规,依照章丘区建成区范围,现将调整交通禁(限)区道路通告如下:
一、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及其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黄牌货车进入以下区域、道路通行:
1、龙泉路以南、胡山大街和青云大道以西、青云大道以北、省道241以东围成的环形区域(含龙泉路、省道241,不含胡山大街、青云大道)。
2、龙泉路:东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西至潘王路(X301)路口(不含)。
3、国道309(经十东路):东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西至潘王路(X301)路口(不含)。
4、省道234线:北起省道102路口(不含),南至青云大道路口(不含)。
5、唐王山路:西起赭山大街路口(不含),东至普雪路(X302)路口(不含)。
6、世纪大道:西起省道S241路口(含),东至赭山大街路口(含)。
7、涧泰路:西起胡山大街路口(不含),东至三涧大道路口(不含)。
8、黄旗山二号路全段。
9、绣源路全段。
10、省道S241线:(1)南段:南起垛庄桥北侧路口(不含),北至G2京沪高速埠村出入口(不含);(2)北段:南起青云大道路口(不含),北至刁镇西外环路口(不含)。
11、平普路:东起省道102路口(不含),西至绣源西街。
二、因保障民生确需进入上述禁(限)行区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证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备案。
四、违反上述规定进入交通禁(限)行区域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以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
2023年2月10日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通过济南市章丘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禁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