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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办法》的通知
1137018100420588XX-B/2022-5410160
重大建设项目
章政发〔2022〕25号
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2-12-31
2022-12-31
2027-10-01
有效
ZQDR-2022-0010001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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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办法》的通知

章政发〔202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济南市章丘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济南市章丘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行为,促进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济南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济政字﹝2022﹞7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章丘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稽查审计是指稽查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前期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区审计局负责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工作,编制稽查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稽查审计工作。

第四条 5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区审计局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库,实行动态管理。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等。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稽查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查审计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审计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稽查审计内容及权限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创建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各部门(单位)与审计机关的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由审计、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交流通报稽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稽查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区审计局、财政局、司法局、建设项目主管等相关单位参加区政府召开的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常务会议,区审计局对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审计意见。

第七条 区审计局对确定的稽查审计项目成立稽查审计组。实施稽查审计三日前,向被稽查审计单位送达稽查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稽查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稽查审计通知书实施稽查审计,对稽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工作实行稽查审计组长负责制,一般配备二至三名稽查审计工作人员。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查审计,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查审计。

第九条 纳入稽查审计项目库的项目,区审计局对建设单位外聘的跟踪审计等与结算有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建设单位确定中介机构前应进行资格审查,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法依规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相关手续,并签订委托合同,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需征求区审计局意见,由中介机构向区审计局出具质量、廉政承诺保证书,按区审计局要求开展工作,中介费用需征求区审计局意见后支付。如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前涉及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条款需征求区审计局意见。

第十条 区审计局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稽查审计,重点稽查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决策、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项目招标投标合规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特别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

(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稽查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 列事项:

(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

(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行为;

(四)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五)建设单位外聘中介机构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区审计机关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查审计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及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检查被稽查审计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及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含电子数据);

(三)就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在必要时按规定程序查询被稽查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稽查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五)制止被稽查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及财务收支行为;

(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核报告进行核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稽查审计。对于稽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发现问题意见书》,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撰写专报,向区政府汇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等问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区审计局投诉或举报,区审计局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应组织核查处理或者按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稽查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查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查审计人员。

第三章 稽查审计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稽查审计人员不得到其近亲属担任被稽查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查审计工作;稽查审计人员与被稽查审计单位或稽查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稽查审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被稽查审计单位认为稽查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申请回避,由区审计局决定是否准予回避。

第十七条 稽查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稽查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稽查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稽查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查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审计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查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稽查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查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故意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参与或者干预被稽查审计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收受、索取被稽查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捏造、歪曲事实,隐瞒、缩小或者夸大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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