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
章政发〔2026〕3号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实际,决定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济南市章丘区全区范围内(包括济南高新区代管的13个行政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要求
其他禁放要求按《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原《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章丘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公告》(章政发〔2023〕22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14日
(联系电话: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分局0531-85087068,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0531-83265232;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0531-83530037)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