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政策解读
11370181MB2867687K/2020-4134767
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07-29

《关于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政策解读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一、起草背景

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鲁水农字[2020]2号)。该通知明确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供水工程,水价可适当简化程序,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该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完成集中供水工程定价工作,6月底以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工程总处数的比例要达到95%以上。为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区发改局会同区城乡水务局在通过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会等程序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出台了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定价基本原则

1、农村供水价格实行计量水价。

2、规模化水厂和联村供水工程抄表到村、直抄到户实行政府定价。

3、千人以上单村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4、千人以下单村的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5、生活用水按照覆盖供水成本,保本定价;非居民生活用水按照成本利润率不超过6%核定。

(二)定价标准

1、规模化水厂和联村供水工程抄表到村、直抄到户到村价:居民生活用水每方1.5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方1.60元;到户价: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每方2.0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每方2.13元。

2、千人以上单村山区(经十东路以南)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方2.7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方2.88元。

3、千人以上单村平原(经十东路以北)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方1.89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方2.00元。

4、千人以上单村价格为基准价格,各村可以上述价格为基础,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的范围内,由村委会协调管水组织或个人、用水户代表,在认真核算本村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村供水价格,由供水用水双方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报镇街水利站备案,公示后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价格为基本水价,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若征收,可在基本水价基础上按有关政策规定加收。

(二)上述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一年。对于规模化水厂和联村供水,试行期内,若引进专营公司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将根据制水工艺和供水成本,按照定价程序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供水价格。

(三)千人以下单村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由所在镇街负责监管,村委会(居委会)、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向全村公示,供水用水双方应签定价格和供水服务协议,报镇街水利站备案,公示后执行。

(四)各供水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本通知平稳实施。

(五)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本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健负责解读。

章丘农村水价政策解读.docx

章丘农村水价政策解读 .pdf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区发展和改革局

442

信息发布总数

248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