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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章丘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11370181MB2867687K/2020-4078536
物价
章发改字〔2020〕51号
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07-28
2020-07-28
2021-08-01
失效
ZQDR-2020-0030003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济南市章丘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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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章发改字〔2020〕51号


各农村公共供水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求,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鲁水农字[2020]2号)、《关于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济价格字[2006]119号)、《济南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暂行规定》(济政发[2010]34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章丘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试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模化水厂和联村供水工程抄表到村、直抄到户实行政府定价:

1、到村价:居民生活用水每方1.5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方1.60元。

2、到户价: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每方2.0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每方2.13元。

二、千人以上单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南部山区和北部平原两个片区。

1、千人以上单村山区(经十东路以南)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方2.7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方2.88元。

2、千人以上单村平原(经十东路以北)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方1.89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方2.00元。

3、以上价格为基准价格,各村可以上述价格为基础,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的范围内,由村委会协调管水组织或个人、用水户代表,在认真核算本村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村供水价格,由供水用水双方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报镇街水利站备案,公示后执行。

三、以上价格为基本水价,不含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若征收,可在基本水价基础上按有关政策规定加收。

四、上述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一年。对于规模化水厂和联村供水,试行期内,若引进专营公司进行统一运营管理,将根据制水工艺和供水成本,按照定价程序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供水价格。

五、千人以下单村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由所在镇街负责监管,村委会(居委会)、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向全村公示,供水用水双方应签定价格和供水服务协议,报镇街水利站备案,公示后执行。

六、各供水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本通知平稳实施。

七、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济南市章丘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章丘区城乡水务局

2020年7月28日


文件下载:关于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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