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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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
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章政字〔2025〕1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章丘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联系电话:区生态环境分局污控办,0531-83265323)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章丘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
“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鲁政字〔2024〕102号)、《济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济政字〔2024〕57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持续做好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2025年,全区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4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66.7%,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超过3天。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结构布局
1.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各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规划水土保持审查、节能审查、产能置换、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的,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落实。以下均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落实,不再逐一列出)按照上级要求,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根据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聚焦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一群一策”专项整治提升方案,摸清行业底数,实施清单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5年,完成省、市下达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查新、改、扩建用煤项目替代方案;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予以合理保障。(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统计局配合)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严格落实省、市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有序实施电站锅炉关停退出。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大力推进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2025年年底前,完成7台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任务。(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大力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应当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加快推进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因地制宜推动光伏、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储能设施建设。2025年,全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要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77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79万千瓦左右。(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积极争取天然气供应,强化天然气气源保障,完善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及LNG调峰储配站建设。高标准推进章青线等天然气管道工程。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2025年,全区天然气年供气能力达到7.7亿立方米,储气能力达到1500万立方米。(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3.加快调整运输结构
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支持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电力、水泥等大型工矿企业新(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已建成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绿色运输方式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完成济南市下达我区的铁路货运量提升指标。对城市物流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方式运输。(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提升运输车辆及各类装备绿色低碳水平。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5万辆,除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新能源占比100%、出租车辆新能源占比80%,城市建成区环卫、通勤、建筑垃圾运输、物流配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电动化率达到90%以上,全区新增和更新相应车辆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火电、有色、水泥等行业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组建零排放货运车队。加强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2025年,全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充换电站150座以上,充换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超过5000个,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铁路货场、港口等区域以及火电、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合理优化农业投入与用地结构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在我区粮食、蔬菜等主产区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动化肥减量。加快提升科学用药水平,研究推广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着力推进统防统治升级。2025年,全区化肥施用量、农药使用量达到市下达任务目标。(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推进矿山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应当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2025年,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除外)。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予以关闭。(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有序离田。2025年,全区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强化各镇街政府的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全面开展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管控督导巡查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加强农业氨排放控制。开展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控制试点工作,2025年年底前,完成市下达的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污染综合治理
1.工业源污染治理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动火电行业深度治理,积极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工作,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更换适宜高效的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新、扩、改建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臭氧等氧化法脱硝工艺。巩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成效,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稳定在50毫克/立方米以内;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采用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管理。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巩固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成果,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稳定在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以内。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对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采取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推进VOCs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高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的建设项目。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在汽车整车制造、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技术成熟的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加快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进程。支持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技改工作,指导符合VOCs末端治理豁免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2025年年底前,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使用达到市下达我区任务要求。(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实施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和港口码头等区域为重点,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和末端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开展有机液体储罐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储罐配件失效、罐型不符合要求、密封点泄漏等问题。做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对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开展全面排查,制定治理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推进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燃煤源污染治理
强化燃煤设施整治,提升清洁水平。大力推动供热锅炉淘汰整合。推动华电章丘2×9F燃气机组建设。充分发挥华电章丘发电有限公司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实施关停或整合。坚持先立后破、因地制宜、龙头带动、分类施策的原则,充分发挥城市供暖安全应急保障作用,稳妥有序推进供暖燃煤锅炉清洁替代退出。为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可按照实际需求保留一定数量锅炉作为调峰备用,备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推动锅炉智能化运行管理,鼓励现存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接入锅炉及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小型燃煤设施绿色清洁水平,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按照省、市部署安排,逐步推进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在无法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山区,继续保障清洁燃煤供给。严格落实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机制,保障清洁取暖持续运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市政府要求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引导规模化养殖场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移动源污染治理
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配合上级部门对机动车、发动机新生产、销售及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达标情况进行核查,配合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持续推进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报废更新,采取分阶段差异化资金补贴方式推进国一、国二标准老旧汽油车报废更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商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在用车达标监管,在主要物流通道、集中停放地、入章主要通道等区域及重点用车单位,开展柴油货车排放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及停放地抽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对汽车排放检测与维修实施实时闭环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达标排放。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油品监管力度。对汽柴油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全面清理整顿非法自备油罐、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和非法加油站点,依法严厉打击存储、销售劣质油品等行为。严格落实在用柴油等油品的溯源机制,不断完善在用油品溯源程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扬尘源污染治理
全面加强扬尘源精细化管控。针对道路、水务、河道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减少扬尘污染。(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工程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八项扬尘防治措施”,对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大力推进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建设,2025年,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市级下达的目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采取分级道路分类保洁作业方式,加大对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支路街巷等道路的清扫保洁力度,主次干道机扫率、洒水冲刷率(结冰除外)均达到100%。(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工业扬尘治理。加强企业产尘工序监管,积极排查整治经营性堆场露天堆放问题,督促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
5.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以及垃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采取除臭措施,防止恶臭污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水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烟花爆竹禁放。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措施。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巡查管控,及时制止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提升大气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监测监管数据共享。加强对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的环境VOCs监测;做好现有监测网络的运行管理。加强对铁路货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利用市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等数字化监管模式。(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环境空气污染高值区管理、大气污染源远程监督帮扶两项工作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运用红外、无人机、走航车等新技术新设备,推进企业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安装使用。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充分利用红外热成像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提高化工企业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协作
做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应急响应通告后,及时启动我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健全全区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督检查,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责任落实,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规定上报省、市下调绩效分级。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提级,组织全区有条件的工业涂装、铸造、商砼及其他重点行业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绩效等级“应提尽提”工作,力争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数量走在全市前列。(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3.大力推进大气环境政策体系建设
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大气环境信息化水平,依托智慧黄河建平台加强数据关联分析,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污染溯源能力,加快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源定位管控等信息数据应用。推进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落实济南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的各项工作措施,2025年,编制完成排放清单并逐年更新。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VOCs自动监测、大气氨排放监测与遥感监测等技术规范。探索采取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加强市场激励。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资源环境要素向优质企业、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大气环境治理信用体系。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水泥等行业差别电价。(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财政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抓实抓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问题整改工作。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全力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工作。区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出台政策时应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二)强化信息公开。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开。及时公布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各有关排污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公布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全社会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要求落实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
附件:济南市章丘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重点任务工作台账
附件:
济南市章丘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
重点任务工作台账
类别 | 任务 |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部门分工 | 完成时限 |
(一)优化结构与布局 | 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 1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各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规划水土保持审查、节能审查、产能置换、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的,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 2025年全年 |
2 | 按照上级要求,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 3 | 根据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4 | 聚焦全区铸造、锻造、印刷、塑料制品制造集群等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一群一策”专项整治提升方案,摸清行业底数,实施清单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 2025年全年 | |||
加快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 5 | 2025年,完成省、市下达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2025年年底前 | |
6 |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查新、改、扩建用煤项目替代方案;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统计局配合 | 2025年全年 | ||
7 | 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予以合理保障。 | 2025年全年 | |||
8 |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晋煤日月化工等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9 | 严格落实省、市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有序实施电站锅炉关停退出。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2025年全年 | ||
10 | 大力推进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2025年年底前,完成7台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任务。 | 2025年全年 | |||
加快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 11 | 推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替代高污染燃料。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 | 2025年全年 | |
12 | 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应当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 2025年全年 | |||
13 | 加快推进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因地制宜推动光伏、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储能设施建设。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14 | 2025年,全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要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77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79万千瓦左右。 | 2025年全年 | |||
15 | 积极争取天然气供应,强化天然气气源保障,完善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及LNG调峰储配站建设。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 2025年全年 | ||
16 | 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2025年,全区天然气年供气能力达到7.7亿立方米,储气能力达到1500万立方米。 | 2025年全年 | |||
加快调整运输结构 | 17 | 支持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电力、水泥等大型工矿企业新(改、扩)建铁路专用线。 |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18 | 已建成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绿色运输方式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 | 2025年全年 | |||
19 | 2025年,完成省、市下达我区的铁路货运量提升指标。对城市物流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方式运输。 |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 2025年全年 | ||
20 | 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5万辆,除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新能源占比100%、出租车辆新能源占比80%,城市建成区环卫、通勤、建筑垃圾运输、物流配送等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电动化率达到90%以上,全区新增和更新相应车辆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管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21 | 在火电、水泥等行业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组建零排放货运车队。 |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22 | 加强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2025年,全区建成并投入使用充换电站150座以上,充换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超过5000个,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 | 2025年全年 | |||
23 |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港口等区域以及火电、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 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合理优化农业投入与用地结构 | 24 | 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在我区粮食、蔬菜等主产区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动化肥减量。加快提升科学用药水平,研究推广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着力推进统防统治升级。2025年,全区化肥施用量、农药使用量达到市下达任务目标。 |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25 | 新建矿山原则上应当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2025年,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除外)。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予以关闭。 | 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26 |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有序离田。2025年,全区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 |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27 | 强化各街道(镇)的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全面开展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管控督导巡查工作。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28 | 探索开展畜禽养殖业氨排放控制试点工作,2025年年底前,完成市下达的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削减任务。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二)强化污染综合治理 | 工业源污染治理 | 29 | 推动火电行业深度治理。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30 | 积极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工作,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更换适宜高效的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 | 2025年全年 | |||
31 | 巩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成效,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稳定在50毫克/立方米以内;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应采用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管理。 | 2025年全年 | |||
32 | 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巩固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成果,确保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稳定在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以内。 | 2025年全年 | |||
33 | 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 2025年全年 | |||
34 | 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对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采取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 | 2025年全年 | |||
工业源污染治理 | 35 | 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高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36 | 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在汽车整车制造、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技术成熟的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加快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进程。 | 2025年全年 | |||
37 | 支持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技改工作,指导符合VOCs末端治理豁免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 2025年全年 | |||
38 | 2025年年底前,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使用达到市下达我区任务要求。 | 2025年全年 | |||
39 | 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 2025年全年 | ||
40 | 实施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和储油库、港口码头等区域为重点,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和末端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41 | 开展有机液体储罐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储罐配件失效、罐型不符合要求、密封点泄漏等问题。 | 2025年全年 | |||
42 | 做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工作。 | 2025年全年 | |||
工业源污染治理 | 43 | 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对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开展全面排查,制定治理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44 | 推进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 2025年全年 | |||
燃煤源污染治理 | 45 | 大力推动供热锅炉淘汰整合。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46 | 推动华电章丘2×9F燃气机组建设。 | 2025年全年 | |||
47 | 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实施关停或整合。 | 2025年全年 | |||
48 | 为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可按照实际需求保留一定数量锅炉作为调峰备用,备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 2025年年底前 | |||
49 | 推动锅炉智能化运行管理,鼓励现存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接入锅炉及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 | 2025年全年 | |||
50 | 提升小型燃煤设施绿色清洁水平,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2025年全年 | ||
燃煤源污染治理 | 51 | 加大散煤替代力度,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按照省、市部署安排,逐步推进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在无法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山区,继续保障清洁燃煤供给。严格落实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机制,保障清洁取暖持续运行。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52 | 配合上级部门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公布范围。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53 | 引导规模化养殖场采用清洁能源供暖。 | 2025年全年 | |||
54 | 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 2025年全年 | |||
移动源污染治理 | 55 | 配合上级部门对机动车、发动机新生产、销售及注册登记环节的环保达标情况进行核查,配合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商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56 | 持续推进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报废更新,采取分阶段差异化资金补贴方式推进国一、国二标准老旧汽油车报废更新,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 | 2025年全年 | |||
移动源污染治理 | 57 | 加强在用车达标监管,在主要物流通道、集中停放地、入章主要通道等区域及重点用车单位,开展柴油货车排放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及停放地抽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58 | 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对汽车排放检测与维修实施实时闭环管理。 | 2025年全年 | |||
59 | 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60 | 对汽柴油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全面清理整顿非法自备油罐、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和非法加油站点,依法严厉打击存储、销售劣质油品等行为。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61 | 严格落实在用柴油等油品的溯源机制,不断完善在用油品溯源程序。 | 2025年全年 | |||
扬尘源污染治理 | 62 | 针对道路、水务、河道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减少扬尘污染。 |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63 | 督促工程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八项扬尘防治措施”,对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64 | 大力推进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建设,2025年,全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市级下达的目标。 | 2025年全年 | |||
65 | 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采取分级道路分类保洁作业方式,加大对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支路街巷等道路的清扫保洁力度,主次干道机扫率、洒水冲刷率(结冰除外)均达到100%。 | 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66 | 强化工业扬尘治理。加强企业产尘工序监管,积极排查整治经营性堆场露天堆放问题,督促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配合 | 2025年全年 | ||
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 67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水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68 | 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 | 2025年全年 | |||
69 | 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以及垃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采取除臭措施,防止恶臭污染。 | 2025年全年 | |||
70 |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 | 2025年全年 | |||
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 71 | 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措施。 |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72 | 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巡查管控,及时制止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 2025年全年 | |||
73 |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2025年全年 | |||
(三)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 提升大气环境监管能力 | 74 | 加强监测监管数据共享。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75 | 加强对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的环境VOCs监测。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76 | 做好现有监测网络的运行管理。 | 2025年全年 | |||
77 | 加强对铁路货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 | 2025年全年 | |||
78 | 用市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等数字化监管模式。 | 2025年全年 | |||
79 | 严格落实环境空气污染高值区管理、大气污染源远程监督帮扶两项工作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 2025年全年 | |||
80 | 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81 | 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运用红外、无人机、走航车等新技术新设备,推进安装企业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 | 2025年全年 | |||
82 | 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红外热成像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提高化工企业现场快速检测能力。 | 2025年全年 | |||
83 | 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2025年全年 | |||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协作 | 84 | 做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应急响应通告后,及时启动我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85 | 健全全区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86 |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督检查,督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责任落实,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规定上报省、市下调绩效分级。 | 2025年全年 | |||
87 |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提级,组织全区有条件的工业涂装、铸造、商砼及其他重点行业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绩效等级“应提尽提”工作,力争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数量走在全市前列。 | 2025年全年 | |||
大力推进大气环境政策体系建设 | 88 | 提升大气环境信息化水平,提升大气环境信息化水平,依托智慧黄河建平台加强数据关联分析,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污染溯源能力,加快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源定位管控等信息数据应用。 | 2025年全年 | ||
89 | 推进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落实济南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要求的各项工作措施。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90 | 编制完成排放清单并逐年更新。 | 2025年全年 | |||
91 | 全面落实省、市关于VOCs自动监测、大气氨排放监测与遥感监测等技术规范。 | 2025年全年 | |||
92 | 探索采取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 2025年全年 | |||
大力推进大气环境政策体系建设 | 93 | 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资源环境要素向优质企业、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全年 | |
94 |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 2025年全年 | |||
95 | 健全大气环境治理信用体系。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 2025年全年 | ||
96 | 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 2025年全年 | |||
97 | 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水泥等行业差别电价。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财政局配合 | 2025年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