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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济南市章丘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1137018100420588XX-A/2024-6623802
应急管理、卫生
章政办字〔2024〕16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4-12-27
2024-12-27
有效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济南市章丘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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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济南市章丘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章政办字〔2024〕1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章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济南市章丘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章丘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章政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联系电话: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 0531-83212748)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章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3   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2报告

  4   预测、预警

  4.1分级

  4.2预测和评估

  4.3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5   现场处置

  5.1现场处置原则

  5.2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3工作程序

  5.4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6   处置保障

  6.1组织保障

  6.2经费、物质保障和后勤保障

  6.3技术保障体系

  6.4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7   处置评估与善后处理

  7.1评估

7.2奖励与处罚

7.3抚恤与补助

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8   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加强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2.1.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协调、指挥、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情况。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区医疗、疾控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 

  2.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医疗救治组、预测预警组、综合组等。各专业组成员名单由区卫生健康局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办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应专业组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危害程度分级,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何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2.1.5应急处置工作组(队)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为责任部门。

  2.2.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2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4)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与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协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相关工作。

  (6)起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警监测报告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做好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报道,加强应急和防病知识的宣传。

2.2.3相关部门职责

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发现、报告疫情,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监督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指导镇、街道做好疫点、疫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疫点、疫区范围内的灭蚊蝇、灭鼠(蚤)等工作。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区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3)区应急管理局: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与指导预案演练;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4)区发展和改革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中的科技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储备和供应。

  (6)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落实全区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控制措施,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7)区公安分局:协助卫生健康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疫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区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9)区财政局: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1)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 保证疫区公路畅通。协调济南铁路局章丘各站段,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对乘坐旅客列车人员进行检疫、查检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交通工具传播。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15)区文化和旅游局: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制订全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2.4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3)负责组织编制教材,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2.2.5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的临时组织,要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做好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2.2.6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

  (1)区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负责全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对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组提供技术指导。

  (2)区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

  (3)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120急救分中心和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要组建2支由8-10人组成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医疗救援队(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按要求合理配置,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1.1建立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完善区、街道(镇)、村三级报告网络。

  3.1.2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指定专门报告人,作为信息网络的指定信息员,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疫情实施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

  3.1.3 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除对国家法定报告传染病进行系统监测外,对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新发、再发传染病纳入监测,并重点管理。对周边国家或地区新发生的我区未纳入监测的传染病,视疾病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纳入监测范围。

  3.1.4依托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做好应急准备。放射源主管部门建立放射源监测网络,对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实时追踪监测。

  3.1.5参照全国联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库,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

  3.2报告

  3.2.1责任报告人。相关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执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机构(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疫情报告进行指导,检查疫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2.3报告程序和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区发生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进行报告。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并根据区卫生健康局指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如果确定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和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卫生健康局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2.4报告内容。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内容实施报告。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发生放射源出现工作异常或者丢失,可能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发生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时,应初步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过程及病例基本情况、主要临床症状与体征、可能因素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4.预测、预警

  4.1分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区域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省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区县。

  (3)霍乱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4)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1个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预测和评估

  4.2.1区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我区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并对事件可能发生的后续危害做出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可能波及和扩散的地域范围、受影响的人群、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资源分配、持续的时间、控制工作的进展与效果、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

  4.2.2区卫生健康局成立济南市章丘区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区疾控中心负责区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区卫生健康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对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其他建议。

  4.3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现场处置

  5.1现场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5.2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1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区发生后,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区卫生健康局及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临时现场指挥部受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

  5.2.2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2.3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医疗机构要接受区卫生健康局和临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派遣,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参加医疗救护工作。

  5.2.4支持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应急工作组(队)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临时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调度、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5.2.5部门配合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区政府汇报。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卫健、公安、通讯、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5.3工作程序

  5.3.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3.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参照《济南市章丘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内容执行。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分别以“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中、重、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脚踝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3.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临时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3.4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汇总各方面信息,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5.4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4.1技术措施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国家卫健委有关技术方案执行。

5.4.2后勤保障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5.4.3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及时、准确通报信息,下达指令。

  6.处置保障

  6.1组织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必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必须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

  6.2经费、物资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2.2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与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的沟通、协调,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根据国家卫健委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3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工作处置组(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处置。

  6.2.4卫生健康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1)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部门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查与落实。

  6.3技术保障体系

  6.3.1技术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组(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模拟应急演练。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3.2实验室网络建设

  建立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准确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3资料收集与利用

  (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以供决策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前期预警能力。区卫生健康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加强常规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化学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6.4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区卫生健康局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处置评估与善后处理

  7.1评估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护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7.2奖励与处罚

  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7.3抚恤与补助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章丘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响应和终止

  4.1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应急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专家组

  5.4应急队伍

  5.5物资储备

  5.6救援经费

5.7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济南市章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发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济南市和《济南市章丘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服从大局、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涉及我省并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涉及我区并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卫生健康局在区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健康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在区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心理救援组、疾病控制组、后勤保障组。

(1)综合组: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发布有关信息。

(2)应急救援组: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和急救医务人员,确保救援工作迅速有效。

(3)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安排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有关专家会诊,制定、落实救治方案。

(4)心理救援组:负责为易出现心理危机人群提供心理援助和心理干预。

(5)疾病控制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疾病控制、监测工作,及时提出保护公众的对策和建议。

(6)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保证救治物品和器材的供应等。

  3.2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由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ICU、职业病、内科、外科、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 区人民医院和区中医医院120急救分中心在区120调度指挥中心的调度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区精神卫生中心做好为易出现心理危机人群提供心理援助和心理干预。

  3.4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若干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职务最高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协调、调度、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响应和终止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指示和我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指示和我区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工作。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及时向区政府、济南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省级、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区卫生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和济南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济南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济南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区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区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及时向市卫健委汇报,接受督导,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派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或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区卫生健康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现场伤员人数较多时,应在现场安全区域,按照国际统一检伤分类标准颜色分区设置伤病员等待区,按照病情轻重等待转运分流。

  4.2.2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健局及时向区政府、济南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济南市卫生健康委。

  5.应急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加强120急救指挥调度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承担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调度任务。区级医院及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感染性疾病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装备,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按照 “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以及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建设和科研攻关。

  5.3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由临床、公共卫生、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的专家组。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输血科要加强血液储备,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特别要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在突发事件临床用血量突然大量增加或因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困难,血液库存严重不足时,组织各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高校开展应急献血,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

  5.4应急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要成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组织各方面专家制订不同病种(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技术方案要及时补充、修订、完善)。专业救治队伍应不少于30人,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严格管理,按照不同病种(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5.6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章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公众参与

  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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