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飞地招商项目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章丘区飞地招商项目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济南市章丘区飞地招商项目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跨区域经济建设,充分调动各镇街双招双引和参与项目建设积极性,形成协调发展合力,充分利用园区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加快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指按照全区“133”产业布局要求,在章丘区行政辖区内,打破镇街行政区划限制,由项目飞出地从章丘区行政区域外招引项目放到项目飞入地(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及其他经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落地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飞地经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落户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布局,满足我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 落户项目原则上需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投资强度350万元/亩(含)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年税收30万元/亩(含)以上。带动能力强、高成长性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第五条 项目需经开发区初审,并由开发区提交区投资促进委员会统一会审通过。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项目飞出地作为招引项目主体,负责全程做好项目招引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项目信息,会同项目飞入地开展项目考察、洽谈及投资合同签订,积极配合项目飞入地园区办理相关手续,做好项目落户跟踪服务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飞入地负责配合项目飞出地做好项目考察、洽谈、投资合同签订以及项目征地、办证、开工建设投产等全程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 利益分享
第八条 税收分享。自项目纳税之年起五年内,其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6:4比例分别计入项目飞出地和项目飞入地;第六到十年,按4∶6比例分别计入项目飞出地和项目飞入地;其他工商税收地方分成部分均计入项目飞入地。十年后,全部工商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计入项目飞入地。由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根据有关协议,按照区对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兑现优惠政策所需费用同比例分担。(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第九条 指标分享。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利用外资、镇街地方工商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税收分享比例进行核算,由相关指标考核部门每半年进行认定,分别纳入我区飞地项目飞入地与项目飞出地经济指标考核口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日起施行。
PDF下载:章政发〔2022〕2号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飞地招商项目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pdf
WORD下载:章政发〔2022〕2号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飞地招商项目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docx